连载35/行政诉讼败诉,因北市府勒令交蛋非属行政处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东森巨蛋所提行政诉讼败诉,原因是北市体育处发出公函要求东森巨蛋公司交出小巨蛋并非行政处分,无法对此进行判断。(图/Kevin Li/flicker)
法院判决书指出,依《行政程序法》第92条第1项、《诉愿法》第3条第1项规定,行政处分是指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公法上具体事件所为的决定或其他公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之单方行政行为而言。这段判决文字,白话来说就是,法官认为的行政处分是指「政府针对公法事件以公权力单方面对人民的行为」,例如政府勒令造成环境污染的工厂停工、对漏报税者补税才是行政处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决认定,台北市政府体育处在2007年8月17日发函要求东森巨蛋公司交出台北小巨蛋一切的前三天,已经发函告诉东森巨蛋公司,终止双方合约;后来发出要求交出小巨蛋的公文,是台北市政府体育处与东森巨蛋公司双方在平等的当事人立场下,台北市政府体育处要求东森巨蛋公司依据合约规定,由台北市政府点交接管小巨蛋,属於单方的意思通知,并不是政府公权力服从关系的行政行为,因此判东森巨蛋公司败诉。
东森巨蛋不服,上诉最高行政法院,上诉驳回,败诉确定收场,最高行政法院的主要理由也是认定这不是行政处分。
东森巨蛋除了对台北市政府体育处要求交出小巨蛋的公文,提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另外也提「行政确认诉讼」,要求确认此公函的公法上权利义务不存在,结果也是败诉确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对于「行政确认诉讼」认定,台北市政府体育处2007年8月17日发文要求东森巨蛋交出台北小巨蛋,这个公函是台北市政府体育处基于终止双方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契约后,对东森巨蛋公司行使物上请求权的意思表示,并不是特定生活事实的存在,因法规的规范效果,而在台北市政府体育处与东森巨蛋双方之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算公法上的法律关系,也就不能以公法上权利义务是否成立为确认诉讼标的而要求法院对此进行判断,因此判东森巨蛋公司败诉。
东森巨蛋不服判决,上诉最高行政法院后,最高行政法院也是判东森败诉,全案确定。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理由,与前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有些不同,这判决大致的理由是说,东森巨蛋提这项诉讼即便打赢了,也解决不了双方的争议。
《台北市市有财产委托经营管理自治条例》第16条:「委托期满不再续约或终止、解除契约时,受托人应将受托财产与委托经营期间增加之所有财产、资料及全部经营权返还及点交委托机关,不得要求任何补偿。但委托机关于许可增、改建或添购时,同意受托人取回者,不在此限。前项情形经委托机关通知限期点交返还,逾期未点交返还者,委托机关得依行政执行法规定强制执行」。
这一条的大意是说,如果东森巨蛋公司没有依台北市政府要求期限内交出台北小巨蛋的一切,台北市政府可以依据《行政执行法》强制执行,将东森巨蛋赶出台北小巨蛋。
另《行政执行法》第27条第1项规定:「依法令或本于法令之行政处分,负有行为或不行为义务,经于处分书或另以书面限定相当期间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执行机关依间接强制或直接强制方法执行之」。(本文转载自《都是巨蛋惹的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