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石业者遭课逾1.4亿元税金提行政诉讼 花莲县政府逆转获胜诉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中时资料照)

福安矿业不服被花莲县政府课征逾1.4亿元税额案,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宣判花莲县政府胜诉。花莲县政府胜诉的最大理由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审理时,命财政部辅助花莲县政府诉讼,财政部指矿石税自治条例的合法性。

据《更生新闻网》报导,过去福安矿业同型案诉讼过程,都漏了命财政部辅助,由财政部解释行政法令,而迳由行政法院法官认事用法。此判例出炉,对过去判决花莲县政府败诉的相关诉讼,均有可能翻转改判。

判决书内容指出,财政部辅助花莲县政府诉讼时陈述,关于地方税法通则第4条第1项所生争议,经财政部于106年召开座谈会,与会决者多数认为地方税法通则第3条规范地方议会完成立法程序开征之新税,而第4条所规范者为中央立法之地方税,彼此独立。

财政部在审查自治条例时,是从适法性角度出发,原则上尊重地方自治;至于征收价格及计征标准订定核算机制等节,认属适当性问题,财政部仍建议花莲县政府于办理特别税课收入分配时,按开采地区受害程度(外部性)予以补偿,以维护原住民族权益。

福安矿业自民国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于花莲县境内开采矿石数量为120万6,827公吨;109年8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开采矿石90万7287公吨,花莲县政府依经济部矿务局「矿业权者矿区资料及开采矿石数量通报表」通报后,复按「花莲县矿石开采特别税自治条例」、及「花莲县矿石开采景观维护特别税自治条例」相关规定,按每公吨70元核计,

花莲县政府核定业者应缴纳矿石开采特别税8447万7890元,及核定缴纳6351万90元,福安矿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并审理后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