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石业者不满税金提行政诉讼 花县府因自治条例合法获胜诉

花莲县政府开征矿石税因涨幅太大,遭业者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法院日前命财政部担任辅助参加人说明矿石税自治条例合法性,采认开征特别税不受地方税法通则上限30%限制,上月底判县府胜诉;图为矿区示意图,与本案无关。(罗亦晽摄)

花莲县政府开征矿石税涨幅太大,遭业者提起行政诉讼,官司累计11件,其中针对109年度下半年与110年上半年度逾1.3亿元税收部分,经财政部担任辅助参加人说明矿石税自治条例合法性,法官采认开征特别税不受地方税法通则上限30%限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月底判县府胜诉。不过全案仍可上诉,县府未来将持续提供相关资料给法院参酌。

县府2009年起订定「矿石税自治条例」,逐步调涨税率,2016年从每公吨10元涨到70元,引发福安矿业不满,认为被课征税率总计5.8亿元违反地方税法通则第4条,税额调高上限30%内规定,申请复查、诉愿接连遭县府驳回,提起行政诉讼,2者官司缠讼多年,目前已累计11件,县府大多败诉。

不过北高行近日在审理福安矿业提起的行政诉讼,针对县府课征109年度下半年6351万90元及110年度上半年6769万3170元税收时,命财政部担任辅助参加人辅助县府诉讼,说明矿石税自治条例的合法性,指出,2017年召开座谈会时,与会决者多数认为地方税法通则第3条规范地方议会完成立法程序开征之新税,第4条所规范者为中央立法之地方税,彼此独立,且矿石税为地方税法通则第3条第1项特别税课,非第4条第1项法定地方税,认为县府无违反地方税法通则相关规定,获法官采认。

地方税务局长吕玉枝表示,先前矿石税自治条例的争议点即为地方税法通则第3条与第4条,县府虽多次陈述,但法官不采认,认为从10元调整到70元违反30%内的规定,经财政部说明后,获法官采认地方自治条例开征特别税不受上限30%限制。不过全案仍可上诉,未来县府亦会持续提供相关资料给法院参酌。

此外,县府去年10月底将新版矿石税自治条例送财政部备查,待同意后即可公布实施改依开采量开征每公吨50到70元,不过迄今已过多月未有下文,引起多位县议员关注。

对此,吕玉枝说,财政部先前发文指出案情复杂须严审,不过未审恐让县府一年损失9亿税收,对财政收入影响巨大,会持续向财政部沟通,盼对方能尽速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