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变更性别遭户政事务所拒绝 高雄男提行政诉讼逆转判

男性申请变更性别遭户政事务所拒绝, 提行政诉讼后逆转判。(示意图/达志影像)

户籍出生登记为男性的当事人,2019年向高雄市凤山户政事务所申请性别变更登记,但遭处分否准性别变更登记之申请,经提行政诉讼后,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诉讼庭驳回,上诉后,最高行政法院认为,是否符合变更性别登记之要件,原审未予调查审认,判决废弃发回。

一名具男性外部性别特征之人,户籍之出生登记性别为男性。2019年11月6日向高雄市凤山户政事务所申请性别变更登记,对方开立一次告知单,以其未检附国内合格医疗机构开具已摘除男性器官手术完成之诊断书,通知补正国内合格医疗机构开具已摘除男性器官手术完成之诊断书正本,之后作成否准申请的处分。

这名当事人不服,提行政诉讼,但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决驳回,当事人不服提上诉,最高行政法院认为,遍观户籍法全部条文,并无关于性别是专指人之生理构造或染色体与荷尔蒙相关性别特征,即所谓生理性别之规定,也未限制仅有生理性别于出生登记后发生变更,始得申请变更登记。

当事人所提诊断证明书,是否足资认定其已符合变更性别登记之要件,原判决未予调查审认,亦有未尽职权调查义务与判决不备理由之违法,判决废弃原判决,发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诉讼庭另为适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