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摘「那话儿」不得办性别变更? 户所败诉、内政部尊重法院判决

▲变更性别需手术摘除性器官,但法院判决户所败诉,内政部表示尊重法院判决。(示意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陈家祥/台北报导

一名林姓男子日前持台大云林分院、嘉义长庚医院精神科诊断证明,确认有「性别认同疾患」,性别认同应为女性,赴嘉义市东区户政事务所办性别变更,却被以未摘除性器官为由拒绝。对此,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户政机关此举侵害林男心理、身体完整权,判林男胜诉,全案可上诉。对此,内政部回应,尊重法院判决。

内政部表示,目前出生登记是采生理性别,民国97年11月3日令是依据前行政院卫生署97年10月13日召开的会议决议,阐明欲性别变更者,当事人须检具2位精神科医生鉴定诊断书及原生理性别性器官摘除手术完成诊断书等证明文件。

针对近期法院的免术判决,内政部表示尊重,并强调依判决结果个案登记。内政部进一步表示,有关性别变更议题会持续搜集相关影响评估意见,也会尊重医疗专业的判断,并参考国外法制,研议性别变更认定要件,并朝法制化方向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