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性别需手术又败诉 内政部:研议变更认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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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人出生登记系采取生理性别,性别变更者必须进行性器官摘除手术,遭民众状告,法院近日作出免术判决,内政部今天表示尊重,强调将依判决结果进行个案登记,并将研议性别变更认定要件,朝法制化方向规范。

内政部2008年函释,申请性别男变女,须持2名精神科专科医生评估鉴定诊断书,还要提具合格医疗机构开立已拆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阴茎及睾丸)的诊断证明,才能变更性别。

嘉义林姓男子日前想办理性别变更户籍登记,遭嘉义户政单位以他未切除性器官拒绝,他透过打官司力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林男经心理平衡鉴定报告,确有「性别认同疾患」,内政部函释侵害到民众心理、身体完整权,判决户政机关应准予变更登记为女性。

内政部指出,目前出生登记系采生理性别,2008年11月3日令是依据前行政院卫生署2008年10月13日召开的会议决议,阐明欲性别变更者,当事人须检具2位精神科医生鉴定诊断书及原生理性别性器官摘除手术完成诊断书等证明文件。

针对近期法院免术判决,内政部表示尊重,并强调依判决结果个案登记。有关性别变更议题会持续搜集相关影响评估意见,也会尊重医疗专业的判断,并参考国外法制,研议性别变更认定要件,并朝法制化方向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