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接藻礁外推 内政部:中油尽速申请变更
内政部长徐国勇表示,中油已经提出外推方案,进一步避开水下礁体,依照区域计划法和海岸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内容变更,后续中油提出申请,内政部将依法办理审议事宜。营建署也于10月8日回复环保署意见,提醒中油后续应该依照区域计划法及海岸管理法相关规定申请变更许可。
徐国勇指出,桃园观塘工业区系依原「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申请报编之工业区,面积总计1176公顷,经内政部92年5月19日同意之范围包含工业区面积232公顷及工业专用港944公顷。
中油公司规划兴办第三天然气接收站,于106年3月2日依海岸管理法第25条规定申请特定区位许可,其申请范围为「观塘工业区」之「第一阶段」开发(非工业专用港),开发面积总共95.4公顷,提经106年10月3日内政部海岸管理审议会第12次会议决议有条件通过(「先期填地工程」5公顷及「联外道路」2公顷可开发使用,至其他现况属海域且与工业专用港直接关联部分,于工业专用港未取得相关审查许可前,不得开发使用。),内政部并于107年3月16日核发特定区位许可函。
徐国勇表示,中油公司后续配合环评审议所提之回避替代修正方案,工业区开发面积缩小(23公顷),工业专用港堤防型式长度调整并填海造地(21公顷),并依海岸管理法第25条规定,就「桃园观塘工业区工业专用港」及「桃园观塘工业区(第一阶段开发计划_第三座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第一次变更」2案申请特定区位许可(变更),及依区域计划法第15条之1规定,就「桃园市观塘工业区(含工业专用港)第2次变更开发计划暨第1次变更工业区细部计划」申请开发许可变更。
2程序审议过程中,因尚未确认大潭藻礁资源条件得否划设为保护区,为预为因应未来相关机关依其调查结果依法划设保护区之情形,爰本部于108年3月26日核定特定区位许可函所附之应办及承诺事项,明确说明后续倘相关机关依法将藻礁生态系之范围划设为保护区,将配合剔除保护区范围、于108年4月23日核予开发许可函,叙明后续倘相关机关依法划为保护区或自然地景,届时应配合检讨计划范围或内容,并循开发计划变更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