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律师:NCC应尊重行政法院判决
中天新闻台换照诉讼案历经2年多审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决中天胜诉,并将NCC不予换照的处分撤销,全案仍可上诉。律师刘昌坪认为NCC应尊重行政法院的判决。图为中天电视台大楼。(本报资料照片)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2020年作成不予中天新闻台换照处分,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撤销后,中天委任律师刘昌坪受访指出,本案的换照审查评分表是在中天提起行政诉讼后,于法院调查证据过程中才揭露,与不予换照的实体理由无关,合议庭认定NCC就其中60分关于未来六年营运计划的评分明显违法,因此并未就双方其余的理由进行实体审查。
刘昌坪律师举例指出,NCC不予换照的理由之一,是民众大量申诉中天。但根据NCC自行制作的「民众向NCC申诉中天新闻台统计表」,中天遭申诉较多的时间是2016年和2019年的选举期间,2016年的申诉情形甚至高于2019年,但NCC在2018年的期中评鉴,给予中天新闻台评鉴合格的确定行政处分,确认中天并无因民众申诉,有经营不善、内控或自律失灵的情形。
不仅如此,对比数字可以发现,2020年的民众申诉案件,相较NCC所指谪的2019年,比例已大幅减少85%以上,显然客观上也没有NCC所称「无法改善」的情形存在。更何况,民众申诉的主要理由,乃是因为个人的政治偏好,或新闻内容与其个人立场不同所导致,最明显的例子就是重复申诉,以及因政论节目的意见与其立场相左而提出申诉。然而,这原本就是言论市场存有不同意见的必然现象,任何新闻台都不可能为了申诉民众的政治立场或主观好恶而配合报导新闻,否则反而伤害了新闻自由。
至于NCC所称的中天一直未履行2014年换照时关于独立审查人的附款部分,刘昌坪说,事实上当时对于中天的换照处分,NCC并未叙明其为附款的文字及违反的法律效果为何,姑且不论是否违反行政行为明确性原则,至少这明显和实务上行政处分附加附款的方式不同。更何况,如果未履行此一附款严重到可以否准换发执照,NCC又怎么会在2018年依法办理的期中评鉴,给予中天评鉴合格的确定行政处分,NCC的行为岂非自相矛盾?
针对判决结果,刘昌坪认为,即使是独立行政机关,NCC在判断应否准许中天换照时,仍必须正确适用法规及检视所有证据,并对当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项一律注意,且遵守宪法及行政法的原理原则,听证也应符合实质正当法律程序,才有所谓的判断余地,故北高行并没有不尊重NCC,反而是行政法院秉持法治国原则,依宪法及法律独立审判,NCC应该尊重行政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