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花案判决/ET即时民调:74%认为判警察国赔太离谱
2014年发生「太阳花」学运,民众从立法院转进行政院,事后爆发驱离溅血风波。台北地方法院30日宣判台北市警局应赔偿台联前立委周倪安等14人各10万至20万元不等,总金额超过百万元。《ETtoday新闻云》1日中午起进行24小时即时民调,结果显示有74%民众认为警察是依法执行公务,法院判决离谱。
2014年太阳花学运期间,台北市警方在3月24日于行政院强制驱离,导致150多名警察及民众受伤,经义务律师团及司改会协助下,30位受伤民众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请求国赔1006万余元,之后有7人撤告,台北地方法院10月30日判赔14人共110万余元。
判决出炉后引发社会热议,不少国民党政治人物表示不满,更掀起蓝绿口水战。其中,行政院长苏贞昌表示,这件事给政府启示,「主政者一定要解民怨、会做事」;警察出身的新北市长侯友宜则强调,警察的第一线执法有一定的标准「政治不要干预司法」。
《ETtoday新闻云》民调结果显示,有高达30285位、74%民众认为「警察是依法执行公务,判决离谱」,而认为「警察执法过当,判决合理」的民众则仅有9797位、24%。此次即时民调之调查时间为1日下午12点45分至2日下午12点45分止,共有40,420位民众填写问卷。
太阳花国赔判决7点理由:
1.行政院院区及周边系集会游行法第6条所定集会游行之禁制区,然于禁制区之非法集会,于制止、命令解散,进而强制驱离时,仍应考量比例原则。被告北市府警局至行政院院区执行对于非法集会之制止、命令解散、强制驱离职务,且现场已有涉嫌犯罪情事等情,故由警察携带警械至现场执行勤务,客观上应无不合法。然于现场行使职权执行勤务之过程中,关于警械之使用,仍应依现场实际情形,决定是否使用及如何使用。2.警察人员执行职务违法使用警械致人受伤、死亡或财产损失,其本质上即是国家赔偿法所指之公务员因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之权利之国家赔偿责任。故本件应以被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为损害赔偿主体即赔偿义务机关,原告将台北市政府列为被告,应无必要。3.本件诉讼以降低证明度之方式,为举证责任之分配,应可符合两造间之公平。原告关于所受伤势是否为警察执行职务以强制力逾越比例原则所造成一节,纵无拍摄到被警察攻击而受伤过程之客观录影画面可资认定,仍得由原告提出证人之证言,或以诊断结果显示受有过重伤势、受伤部位系人体致命或要害部位而具高度危险性等情事,举证证明至使法院心证度达到降低后之证明度,获得该待证事实为真实之确信,即应认已尽举证责任。4.周荣宗、李孟融、郑运阳、陶汉、周倪安、林志杰、江政韩、苏俊雄、黄昰森、黄贵兰等10人,于事发当时在场且因员警执勤过当而受伤之事实,业据其等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堪认为真实。其余原告主张其在场或受伤为员警执勤所致则因证据不足,难以认定为真。5.李孟融、郑运阳、陶汉、周倪安、林志杰、江政韩、苏俊雄、黄昰森、黄贵兰因参与集会活动,或有财物受损,或并遭警察以过当之暴力相向,因身体疼痛、对国家机关之失望而受有精神上痛苦,是其等请求财物损失及赔偿慰抚金,应属有理。6.周荣宗虽亦因警察暴力相向而受伤,其继承人即原告周李玉梅等五人主张继承周荣宗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中请求赔偿医疗费用10万8980元为有理由,但慰抚金部分因民法民法第195条第2项规定,同法第195条第1项之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故此部分请求无理由。7.原告李孟融、郑运阳、陶汉、周倪安、林志杰、江政韩、苏俊雄、黄昰森、黄贵兰、周荣宗之伤害等均系因警察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有逾越比例原则而施以暴力所发生,而被告未举证说明上开之人有何与有过失之具体原因,应无民法上开过失相抵规定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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