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籍移工台南安平溺毙 劳工局:请劳动部专案核发慰问金

台南安平观光观夕平台,惊传6名菲籍移工集体溺水案,其中1人送医不治身亡。(图/记者林悦翻摄)

记者林悦/台南报导

台南市安平区观光点观夕平台,9月1日下午5时25分许,惊传6名菲籍移工集体溺水案,其中1人送医不治身亡,台南市劳工局表示,请劳动部专案核发慰问金,并将再与仲介公司、移工所属事业单位联系及转知移工所属国籍之在台办事处,以保障移工之相关权益。台南市劳工局指出,消防局于9月1日下午5时25分许据报,安平区观夕平台发生移工集体溺水案,初步调查为移工参加教会活动,故有6名菲律宾籍移工前往该处下海游泳发生集体溺水。

劳工局指出,其中1名移工到院前已死亡,将由郭综合医院转送殡仪馆,目前仲介公司已介入处理后续事宜。另外2名移工,分别送永康奇美医院及署立台南医院急救,经医院急救后均已苏醒转送普通病房观察。另3名移工意识清楚,已自行离开。

有关移工在台如发生病故,依据查依就业服务法第55条第2项:「雇主所聘雇之外国人,在受聘雇期间死亡者,雇主应负责处理其有关丧葬事务。」所谓「雇主应负责处理有关丧葬事务」,再指雇主对于该外国人之死亡,有处理其丧葬事务之义务。如于处理该事务之范围内有支出费用之必要时,亦应由雇主先行负担。但雇主于前述丧葬事务处理完成后,得依契约法律规定,向丧葬费用之支出义务人求偿。

劳工保险条例第63条:「被保险人死亡时,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给与丧葬津贴五个月。」既谓「丧葬津贴」,自系用以贴补办理丧葬事宜所须支出之费用。雇主处理该外劳之丧葬事务如支出一定之费用,自非不得对此丧葬津贴之受领权利人求偿。

再查外籍劳工入境后,依就业服务法第55条第1项之规定,雇主应负担该外劳遣送所需旅费。惟若外劳在华工作期间死亡,已无必须强制出境客体存在,雇主依前述条文所负遣返外劳之义务,即已消灭。至于外劳死亡后之遗体(或骨灰)及遗物运送返国所需之费用,不能与本法所称遣返费用相提并论,应认系丧葬费用之一部分。

劳工局对于本次溺水事故之死亡及昏迷移工,将再依据「补助办理外籍劳工管理措施作业要点」办理,请劳动部专案核发慰问金。并将再与仲介公司、移工所属事业单位联系及转知移工所属国籍之在台办事处,以保障移工之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