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花国赔】弱化公权力与消极执法的偏颇判决
▲太阳花学运期间占领行政院运动爆发警民流血冲突。(图/资料照)
台北地院日前针对「太阳花学运事件」,民众占领行政院衍生324驱离案,判决台北市警局应赔偿14名提告伤者共111万,引发争议。
判决确认当天警察驱离对象是「非法集会民众」,也认定现场已有涉嫌犯罪情事,所以警察使用警械驱离,「客观上应无不合法」。但法官却认为警察强制力使用未符合「比例原则」而判决警方应负起赔偿责任。此一合法的执法者却需赔偿暴力破坏公署违法者的矛盾判决,岂是民主法治的公平正义原则?
「客观合理性」与「比例原则」
法官判决警方应负起赔偿责任的主要论述依据是「比例原则」。昧于应以「客观合理性」检验「警察强制力使用」是否过当的通论 ,致其认事用法错误 ,导致此一荒谬错误的判决!
法官认为警方当天使用警械有过当情形,不符「比例原则」,自应对造成的损害负起赔偿责任。
除「比例原则」之外,本案涉及警察强制力使用是否过当问题 ,而警察执法使用强制力之正当性与合法性更必须以「客观合理性」为衡量基础,而非执著于「比例原则」!
▼太阳花时任中正一分局长方仰宁指出,盼透过上诉寻求不同的法官见解。(图/记者李毓康摄)
以「客观合理性」检验「警察强制力使用」
「客观合理性」(Objectively Reasonable)系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 1985年《田纳西州诉加纳案》(Tennessee v.Garner 1985)确立以宪法第四增补条款审查警察行使强制力问题;再于1989之(Graham v. Connor 1989)案以客观合理标准检验警察执法是否过当。客观合理标准迭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及各级法院反复实践阐明,已成检验「警察强制力使用」的通论。
客观合理标准系指警察决定使用武力(强制力)的必要性与使用之程度与等级,乃是基于执法者在其执法当时之现场,依据所能知悉的全般情况之综合评估的合理决定。而且该项决定系基于任何一位正常合理的执法者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所能作成之合理性决定。
欲调查警察使用武力是否符合「合理性」?本身应是客观性问题;也即调查者应根据客观事实来察知警察的行为是否符合「客观上合理」?
法院还提示:判断使用特定武力的「合理性」必须从现场警察所面对的客观环境与事实的合理性角度来判断,而不是事后的洞察力或后见之明来推断。换言之 ,应就警察当时所面对的事实情况,而且在没有其他合理有效的选择的情况下才使用武力,而且不应考虑其他潜在意图或动机问题。
例如在行使致命武力之强制力场合,警察应基于防止脱逃之必要且有相当理由足信嫌疑人已严重威胁到警察或第三人之生命或重大人身伤害,始得为之。
至于使用非致命武力之强制力,亦应审酌系争犯罪之严重性;嫌疑人是否立即威胁到警察或第三人之安全;该人是否积极抗拒逮捕或以企图逃跑逃避逮捕等因素判断强制力是否过当。
最重要者,客观合理标准强调:强制力行使之「合理性」必须从一个身历其境之理性警察的观点加以判断,而非事后诸葛亮;合理性之评价,必须接纳并承认一个事实,即警察常被迫在瞬间-于紧张与不确定性及瞬息万变的情境下-即时判断此一特定状况下使用强制力之必要性与程度。
事件现场特性 ,更是复杂万端 ,高度情绪化与非理性,实非事前与事后所能预见理解,如何拿捏把握瞬间契机,止乱制暴与化解危机,确实是警察高难度挑战。
现场采证与重建不易,法官强调是以降低证明度的方式,重新分配举证责任;即使太阳花提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只凭其伤势与若干影像证明和一面之辞,就认定警察在群众反抗和混战中的驱离过当。却未采信对警方有利的诸多证据 ,与更多警察也被暴力攻击受伤的事实 ,法院已失去客观公正的立场,如此「不证自明」的偏颇判决,警察以后要怎么严正执法?
▲太阳花学运驱离。(资料照/记者徐文彬摄)
此外,判决聚焦于少数民众受伤的诉求与个别执法行为疏失或瑕疵,却未追究违法集会与暴力破坏及抗拒行为所导致公共法益严重受损的责任。
更忽视现场整体执法情境之急迫性与复杂性的环境与事实因素,基于公权力所必须采取之急迫性与紧急维护公共安全所作之客观合理的执法作为。
法官确已失去适当平衡的综合考量,也已失去其所主张的比例原则,更无制乱息争的宏观性判决效果与法治教育功能。
故论者忧心,如此见树不见林与重私益轻公益的荒谬判决 ,将造成弱化公权力与消极执法的寒蝉效应,无异鼓励违法者公然对抗公权力 ,扬汤止沸结果 ,不仅难平民怨 ,更无法达到制乱止暴与维持社会法治的期待!
合理使用强制力才能制暴止乱
面对非法集会游行之执法者,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之必要,对于破坏暴力之行为与抗拒合法驱离命令之违法者,自当运用适当的强制力予以排除违法违序行为 ,这是执法时之客观合理判断,也是维护社会秩序法益与公共利益之必要手段与社会共识!
对于可能引发争议的群众集会 ,警方常以「制乱于初动,保障合法,制裁暴力,弥祸于无形」为最高指导原则。通常以柔性策略为先行措施,再以渐进策略施以后续之连续性的必要强制性执法策略。如包括沟通与警告,隔离与架离,到执行强制驱离等手段!并尽可能与适当地运用符合专业训练要求之等级的武力,并减少对武力最低使用的必要性与侵害性。
制暴止乱才是最重要课题
骚乱发生时,如何制暴止乱与恢复秩序是社会所关切的问题。骚乱之后如何凝聚朝野共识与重建社会秩序更是关键课题。
近日香港示威行动所引发的持续暴乱,已造成香港社会巨大的伤害与损失,其他国际社会也持续发生暴乱事件,已成为执政者的梦魇!
美国曾因警民冲突,如佛格森案衍生许多都市严重暴力骚乱等。为此 ,引起美国朝野社会广泛重视与省思。
美国前总统欧巴马特别成立专案小组,提出「21世纪新警政计划」之专案计划(The Prisdents Task Force of 21 Century Policing)。希望借由提升警察执法能力与改善警民关系及提升执法品质与文化,以消弥与减少暴力骚乱事件的发生!
建立和平社会集会游行的法律规范与执法准则是保障人民表意自由的权益与维护民主社会正常稳定发展的基础。警察使用强制力则是警察保障民众权益及维护民众与执法者安全所必要! 国际警察首长协会 (IACP) 也建构「执法强制力使用之全国共识性政策纲要」 (This National Consensus Policy on Use of Force ) 。作为执法人员遵循之明确性与一致性及共识性的执法概念与执法原则及程序。
我国当应借此案例 ,深切省私 ,尽速修正集会游行所应遵循的法律规范与共识,同时建构与赋予执法者一致性的执法准则与策略,才是当前政府与社会所应关切的关键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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