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矫正立法不正义漏洞,政治口水灭不了大巨蛋争议

▲大巨蛋属于不完美的程序正义,应结合判断准确性的独立标准法律其他目标观念,使大巨蛋的成本平衡考虑大于法律解释的准确性。(图/记者林敬旻摄)

随着11月24日选举投票日将近,停工已达约3年半的大巨蛋也成了选战话题:北市长参选人丁守中16日批柯文哲市长5大罪名;柯P反击那是国民党留下的烂摊子姚文智说丁守中无法处理马郝时代的官商勾结……。一座大巨蛋造成了政党对立、行政僵化、工程烂尾及法律牢笼,又该如何破解?

要解决大巨蛋争议,不能靠政治口水战,大巨蛋的法治精神是甚么?远雄虽曾因其他行贿案受法院判刑,但政府行政能否依法行政,尊重契约履行的「法律地位公平」?

2016年7月,高等行政法院对大巨蛋案停工案裁定,「部分获准部分复工」,工程进度落后等的仲裁案也陆续展开。但为何不依大巨蛋契约第20.1条规定:「因本契约有关之事项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于诚信原则,先以协商方式解决之。如无法以协商方式解决,任一方均得提送协调委员会决议之。」协调委员会的争议决效率及公开度(双方约定)比仲裁更有弹性,为何未采呢?以致市府首长及远雄在媒体上公开叫阵!

大巨蛋争议结合了政治、工程、财务及法律等多元内容,笔者以为,应遵守法律,但千万不要把法条解释僵化,应强调法治精神,探询契约目的及政策执行得失。

大巨蛋契约第20条第5项规定:「除非本契约已全部确定终止,否则于争议处理期间,不论双方是否已进行协商或协调,亦不论该争议是否已提请澄清、解释、协调、协商或诉讼,于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契约。但本契约另有订定或双方另有协议者,不在此限。」2015年北市府勒令大巨蛋停工,是否稍嫌速断呢?有依比例原则吗?法的正义如何发现?

投资兴办大巨蛋的远雄及公权力管制的北市府,双方在法律上是委托代理关系,但双方有BOT精神的互信吗?愿意合作解决大巨蛋问题吗?

解决大巨蛋争议可考虑由以下3个不同因素入手:1.受北市府停工处分而影响的远雄利益;2.该利益因公安基准变更及第一次核发建照之程序矛盾,造成的公安及财务风险应由谁负担,以及大巨蛋若部分变更用途,甚至解约、拆除的可能公益私益价值。3.北市府及市民的利益。

在此,笔者提出「矫正型正义」(corrective justice),强调如何矫正立法时所未虑及的个案不正义现象,例如大巨蛋的公安、护树等问题。罗尔斯(John Rawls)在《正义论》(Theory of Justice)中,把程序型正义分成3种:完美的、不完美的、纯粹的。笔者以为,目前的大巨蛋属于不完美的程序型正义,应结合判断准确性的独立标准,以及法律其他目标观念,使大巨蛋的成本平衡考虑大于法律解释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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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国立云林科技大学营建系及财务金融系不动产学程教授,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