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车「车头朝外」吃22张红单罚1.3万 二审逆转不罚了
高市李姓一家人在自家骑楼前停放3辆机车,因「车头朝外」、半个月被开了22张罚单,罚款高达1万3200元,李家质疑警方开罚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提起行政诉讼,一审遭桥头地院驳回;上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后出现逆转,法官认为警方开罚依法无据,撤销原判决,全案定谳。
判决指出,李家3辆机车在去年3月3日至17日间,遭人检举违停「不依规定方式停车」,并将照片寄到辖区派出所,警方依法前往迳行举发,总共开了22张罚单,3辆机车分别为18张、3张和1张,每张新台币600元,总计1万3200元。
李家人质疑,检举照片上虽有拍摄时间,但现在相机显示时间可以手动调整,且有多张角度及停放位置相同,无法确认是否为同1天所拍摄,加上停放位置均未变动,属同一停放行为,警方却连续开罚,甚至有1天连开2张的,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根据《高雄市政府整理机车慢车停放秩序实施要点》第2项规定,「人行道未经本府交通局划设停车格位者,得停放于骑楼地,停放时应车头向内,后轮应与骑楼地外缘标齐;骑楼地外缘设置水沟者,后轮应与水沟内缘标齐」。
李家人认为,机车停放自家骑楼不影响交通、情节轻微,他们也不知道高雄市政府订有该项规定,许多地方也都有人这么停,警方未劝导直接连续开罚,没有事先告知违规、让他们有改正机会,显然违反诚实信用、平等原则,因此要求撤销罚金。
一审法官认为,李家无法举证照片有瑕疵,且经查举发照片没有伪造,另据法令规定,违规停车只要超过2个小时未改善,警方便可连续举发,没有一案不二罚的问题,因而判决驳回。
全案上诉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认为,《高雄市政府整理机车慢车停放秩序实施要点》逾越《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授权范围,因此撤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