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字785号的突破:警消海巡连续执勤24小时,合宪吗?

大法官释字785号解释出炉,警消海巡连续执勤24小时违宪,主管机关须于3年内修正。(图/记者季相儒摄)

●一起读判决/一个介绍判决、法学论文的粉专,欢迎分享。

大法官在108年11月29日做出的释字785号解释,同时处理了两个问题,一起读判决也写了两篇文章(1 , 2)。这篇希望简要介绍这号处理了那些问题,他们的结论是什么,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本案行政诉讼的事实

消防队员的勤务时间是勤一休一,执勤24小时、休息24小时。101年间,有两位高雄市消防队员认为这种超时服勤并不合理,请求消防局降低每日勤务时间、调升职务、给付加班费,或者准补休假,但消防局没有同意。两位队员提起复审、行政诉讼败诉确定后,声请宪法解释。

公务员救济途径

公务人员保障法将公务员的救济方式区分成为复审、申诉再申诉两种类型。

(一)复审: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公务人员对于服务机关或人事主管机关所为之行政处分,认为违法或显然不当,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时,公务员可以向保训会提起复审,在复审遭到驳回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比如本案中的给付加班费,或者准补休假,这两个部分,都是基于公务员身分所生之公法财产请求权遭到损害,可以提起复审跟行政诉讼。

(二)申诉、再申诉:过去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除了上面提到的行政处分外,对管理措施有关工作条件的处置,公务员可以提出申诉、再申诉。至于再申诉之后,过去实务认为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在没有改变公务员身分关系,或对服公职权利没有重大影响、没有损害公法上财产请求权措施的情形,像是记过、申诫、考绩、免除行政兼职、调职、工作指派等,这些都属于工作条件或管理措施,公务人员只能依申诉、再申诉程序寻求救济,不能提复审,当然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785号的突破:申诉、再申诉后,仍然可以依法起诉

过去实务认为,公务人员保障法对申诉再申诉的规定,并没有准用到复审后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相关规定,所以不能提起行政诉讼。785号解释透过合宪性解释的方法,改变这个见解,指出公务人员保障法关于申诉再申诉的规定,并没有排除公务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解释结果虽然是合宪,但结果等同宣告违宪,改变过去申诉、再申诉之后,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结果。

785号针对公务员解开诉讼权限制的枷锁,和前一号对学生解开诉讼权限制的效果一样,只是手法不同。784号解释去变更早先的382号、785号说本来就没限制,结果一样。公务员跟学生之后,只要认为自己的权利遭到违法侵害,最后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这边还有两个重点。第一,需要依法起诉,每种行政诉讼都有其要件,785号解释只是说公务员本来在申诉、再申诉后,可以依法起诉,至于有没有符合起诉要件,要个案判断。第二,起诉的前提在于权利受到侵害,但什么样的情况算权利受到侵害?和784号一样,显然轻微之干预不算是权利的侵害。

消防人员的勤休方式及超时服勤补偿

本案声请释宪的核心在于,消防人员目前的上班方式是「勤一休一」,也就是执勤24小时后、休息24小时,如此周而复始。以一般公务员每天工作8小时、周休二日来算,消防队员需要付出更多的工作时数。然而,目前消防员最多每天能报8小时加班、每月100小时、加班费上限1万7,其他多的超勤时数则列为叙奖依据。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一些,大法官用了四段解释文来处理。

(一)欠缺勤休方式的「框架规范」部分,违宪

欠缺「框架性规范」,是指目前的法规规范不足。没有就业务性质特殊机关实施轮班、轮休制度,设定任何关于其所属公务人员服勤时数之合理上限、服勤与休假之频率、服勤日中连续休息最低时数等攸关公务人员服公职权及健康权保护要求之「框架性规范」。

换句话说,消防队员合理服勤的上限、勤休频率、应该给的最低连续休息等等,都欠缺规范,大法官要求有关机关3年内检讨修正。

当然,解释文中所谓的「业务性质特殊机关」不会只有限于消防队员,像是交通运输、警察、海岸巡防、医疗、关务等等,这些当我们睡觉、跨年狂欢、春节围炉时一直都在执勤的守护者,都需要这样的「框架性规范」。

(二)勤一休一:合宪,但在「框架性规范」制定前,应该随时检讨改进

关于「勤一休一」制度,大法官认为消防任务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尤其是外勤消防人员的业务性质更特殊,不是一般公务人员可以比拟的,服勤与休息时间的安排,要基于特殊业务属性之权宜弹性,这也是公务员服务法规定「业务性质特殊之机关,得以轮休或其他弹性方式行之。」中提到的「弹性方式」。

虽然大法官认定合宪,但也指出在前面提到的「框架性规范」订定前,机关仍然应该基于宪法健康权「最低限度保护」的要求,随时检讨改进。

(三)未就业务特殊公务员的服勤时数、超时服勤补偿,另设必要合理规定的「框架性规范」:违宪

前面两个点处理的是「勤一休一」的勤务方式,大法官接着处理超时服勤的补偿问题,也就是消防队员每月超过100小时、1万7的加班费该怎么处理。大法官同样认为现行规定,未就业务性质特殊机关所属公务人员(如外勤消防人员)之服勤时数及超时服勤补偿事项,另设必要合理之特别规定,致业务性质特殊机关所属公务人员之超时服勤,有未获适当评价与补偿之虞,影响其服公职权。

换言之,现行的消防队员该怎么补偿额外的付出,比如勤务24小时中,是不是给个时段的补偿都一样,这涉及到服勤的性质跟勤务提供的强度跟密度,付出的劳心劳力有所不同,大法官认为应该要给予适当的评价跟补偿,订定「必要合理」的「框架性规范」,这部分一样要求有关机关3年内检讨修正。

(四)现在的超勤补偿规定怎么处理?

这部分大法官先不处理,等到有关机关制定前面提到就服勤时数、超时服勤补偿的框架性规范后,请相关机关自行检讨。

热门文章》

►大法官释字785号出炉 这次解决了哪两个问题?►消防法的「生命三权」是什么?►随时加入观点与讨论,给云论粉丝团按个赞!

●本文获作者授权,转载自「一起读判决」。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云论》提供公民发声平台,欢迎能人志士、各方好手投稿,请点此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