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警察特考的普通大学生不能任高阶警官 违宪!

司法院秘书长太郎说明释字760号内容。(图/记者吴铭峰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有不少通过警察特考的普通大学生,希望比照一般警专毕业基层警察,到警察大学受训4个月后,就可以转任警官;另外也有一批通过警察特考、又到警大受训的基层警察,希望能转任警官,但都遭到警政署拒绝。案件交由大法官解释,大法官会议26日做出释字760号解释,宣告相关规定违宪

大法官宣告违宪的部分,仅限于2011年前通过警察三等特考的员警,大约7000多人,当时的警察特考采单轨制警校生与一般大学生一起应考。2011年起改采双轨制,分为一般警察特考与特种警察特考,一般大学生仅能参加一般警察特考,至于警校毕业的学生则考特种警察特考,本号解释声请人的状况不会再发生。

据司法院公布的解释摘要,林姓声请人等13人,都是通过2002年到2004年警察三等特考的员警,并接受警政署安排到警专完成受训的员警。由于同批考生中具有中央警察大学学历者,都已经派任巡官,因此这批声请人根据「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11条第2项」规定,「巡官职务之任用资格除经警察人员考试及格外,尚须经警察大学毕业训练合格。」向警政署要求到警大受训4月后派任巡官,但遭到警政署驳回。

另有黄姓声请人等4人,分别为2005、2009、2010年通过警察三等特考的员警,在2011年底到警大受训4月后,希望根据考试院98考台诉决字第143号诉愿决定的内容,要求转任巡官,但也遭到警政署驳回。两批声请人均声请释宪。

大法官会议受理后,依据宪法第18条规定:「人民有应考试服公职之权利。」「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的相关规定使2011年之前通过警察三等特考的一般大学生,无从取得职务等阶最高列警三阶以上职务的任用资格,致其等应考试服公职权遭受系统性之不利差别待遇,与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意旨不符。大法官因此要求行政院会同考试院,于本解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基于本解释意旨,采取适当措施,除去声请人所遭受之不利差别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