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公务员退休 "提前离岗"不宜一禁了之

新华网讯:近日,有媒体报道,11月15日,河北省黄骅市委组织部宣布:全市科级干部超过53岁,副科级干部超过52岁的全部提前离岗休养,同时提高三级工资。目前,沧州市委组织部已经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该事件进行调查、核实。黄骅市委组织部决定中所涉及的62名干部仍然在编在岗,但已离开现职,职务发生变动。

黄骅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吃空饷”、“被退休”、“提前离岗”、“提前退休”成为舆论评价的高频词,有些人甚至将其与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意向以及养老制度改革联系起来。尽管事件仍在调查中,但跳出该事件,国家干部的退休问题引起人们深思。12月11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解志勇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突破任免条件公务员提前离岗属于违法

记者:“黄骅事件”尚无定论,跳出该事件来看,我国目前是否有相关政策允许公务员提前离岗或退休?

解志勇:黄骅事件的发生并不是一个特殊的、孤立的个案,“内部退养”、“内退内养”、“离岗退养”等统称为“内退”,各地早已存在。从历史上看,这与改革开放后,打破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的观念,以及“七上八下”的用人导向有着密切的关联。从公务员法来讲,符合条件且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的公务员是可以提前退休的,而不考虑任免条件、让公务员提前离岗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如果干部系“被提前离岗”,被迫在“自愿报告”上签字,跟强行免职没有什么本质区别。根据公务员法第13条的规定,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记者:为什么有的地方会采取“内退”这种方式让干部提前离岗?

解志勇:对于很多领导干部而言,这是一种传统做法,因为他们没有履行公务员法、依法行政的意识,很容易做出这样的决策。从组织部门来讲,他们主要还是依靠传统的工作规则和工作套路来工作,即使已经注意到公务员法有相关规定,也只是在规则、标准、程序、条件的设置上尽量参照公务员法,一旦发生冲突,还是会采取传统的工作方法。

记者:为了让干部提前离岗,有的地方开出提级涨薪的条件,有的地方还出现一次性获得几十万元就可“提钱离岗”的情况。对此,上级主管部门是默许的吗?

解志勇: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如果审批部门超越权限,越权批准,违反了公务员法,须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公务员法第19条的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如果要提高工资待遇,根据公务员法属于奖励———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给予奖励,而奖励的条件也是十分严格的。如果一次性支付公务员几十万元使其离开工作岗位,无异于随意挥霍国家资产。

公务员法有些滞后

记者:让不符合条件的公务员提前离岗属于违法,随意提级涨薪也属于违法,但这些做法却在很多地方依然存在。在这些地方,公务员法是否等于“一纸空文”?

解志勇:“一纸空文”谈不上,只是这些问题比较突出坦率地讲,对于这种做法我是理解的。现实中,确有需要一部分公务员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况,而公务员法没有涉及到这些具体的问题。地方之所以采取这种做法,一是为了让一些“在其位而不谋其职”的干部空出岗位来,让年轻干部挑担子。二是从经济成本考虑,领导干部在岗位上一年的花费恐怕远远高于几级工资,比如驾驶员、车辆、公务开支等,给他们提高一些待遇让这些人离岗,政府付出的反而少些。早期“内退”只针对一些副职,近年来正职也不例外。而一些干部之所以不愿意离开工作岗位,或多或少与其权力所附带的隐形利益有关

记者:您认为“在其位而不谋其职”的干部应当离岗,但是如果是些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干部,如检察官法官,是否不合理呢?

解志勇:当然不合理。2010年,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退休年龄的规定,对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法官、检察官不得强制提前离岗退养,也不得简单地划分年龄界限使得担任院级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改任非领导职务。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可以改任同一职务层次的审判员检察员,继续从事执法办案工作。

应对“提前离岗”进行规范,不能一禁了之

记者:如果相关单位和部门依法操作“提前离岗”,要注意哪些问题?

解志勇:“提前离岗”一定要在干部自愿的前提下,依法保障“提前离岗”人员的合法权益。此外,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应该针对“提前离岗”出台相关规定,对“提前离岗”进行规范,不宜完全禁止,一禁了之。

记者:据了解,在西藏等高海拔地区,当地出台相关政策放宽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年龄。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也出台过《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务员申请提前退休进行创业。据此看,是否意味着在制定公务员退休政策上,各地可以“因地制宜”?

解志勇:提前退休,法律是允许的,但必须符合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各地如果自行出台一些“土政策”,违背公务员法,是绝对不允许的。目前,各地之所以出现提前离岗的情况,是不依法行政、不受约束形成的惯性使然。

记者:“内退”这种提前离岗的方式,不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很多企业也存在。一些企业为了安置富余人员,职工可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这种情况是否合法?

解志勇:“买断工龄”的做法是不合理的,现在已经废止。劳动合同法颁布生效以后,买断工龄被赋予了新的含义。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工龄主要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依据和工作年限直接相关;二是连续签定两次劳动合同或者工作年限满十年,需要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履行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关。虽然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初,一些企业突击买断工龄的做法也被有关部门认为“违法”,但是买断工龄的行为并非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

即使延迟退休也要尊重个人意愿

记者: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决定》中提到“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许多网民提到,一方面是想推行延迟退休,一方面一些地方又以变通的方式使公务员提前退休,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解志勇:不应该将这两种情况挂钩。公务员不应当延迟退休,专业技术岗位除外,比如,公安系统的网络犯罪侦查,需要长期从事该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目前来看,很多专业技术人员即使退休了,往往还在工作岗位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近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也表示,从未听说延迟退休年龄先从公务员开始,他提到“像专业工作者,先从这部分人群开始”。我认为,国家提出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是出于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问题考虑,从宏观上讲,这种做法是有道理的。

记者:对于公众不满的养老保险双轨制”问题,您怎样看待?如果未来采取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解志勇:消除养老保险“双轨制”,实行“单轨制”这个趋势是必然的。目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职工退休工资的差距比较大,而农民的养老问题更值得关注。很多人担心延迟退休必然要缴纳更多的养老保险金,这种担忧是没必要的,国家会按照个人缴纳养老金的水平、缴纳年限等条件计发。延迟退休的对象应当侧重专业技术人员,但必须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