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读/刑法外患罪章适用中港澳 共谍可重判
立法院院会7日三读通过「刑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将中国、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等,纳入现行外患罪规范当中,以避免共谍罪轻判事件再次发生;此外,针对未获授权与包括中国在内的他国约定者,如危害国家安全,可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
我国《宪法》将国视为「大陆地区」而非「外国」或「敌国」,共谍案仅能以《国家安全法》泄漏国防机密罪处理,最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法以《刑法》外患罪处理。
民进党立委王定宇自2016年起,提出《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参考《陆海空军刑法》增列「敌人」为构成要件,明定敌人是「与中华民国交战或武力对峙之国家、政治实体或团体」,意即将中国纳入「敌人」之列,并经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初审通过。
不过,为了避免修法争议,民进党党团7日提出修正动议,不予修正原本《刑法》第103至111条条文,另新增《刑法》第115-1条,明定「外患罪章」规范之罪适用地区或对象,新增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行为人违反各条规定,依照该条规定处罚之。
王定宇说,刑法自1935年制定以来,外患罪章的条文84年来未修正过;三通过的第115-1条文,明订中国、港、澳、境外敌对势力适用外患罪章,是有效地将共谍纳入的方法,这样比用敌人定义更简单、清楚,这是数十年来难得的一步,将共谍列人外患罪章,等同「敌国」。
王定宇也说,因现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针对未经政府授权和中国签订协议者,罚责只处新台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其情节严重或再为相同、类似之违反行为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50万元以下罚金,这和刑法第113条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以有期徒刑相较,实在过轻。所以这次也同时修正刑法第1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