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谍纳入外患罪 遮谁的丑?

台独思想摆入刑法

平心而论,两岸并未签署任何终止敌对的和平协定,大陆也时常抓捕与台湾情报人员以及与情治单位合作的大陆人士。两岸状况仍不明朗的前提之下,双方各自加强保密防谍的事由,实属无可厚非。然而一想起民进党诸公把堂堂共谍置内乱罪张而不用,改用外患罪处置,不得不让人怀疑,这到底是想把台独思想摆入刑法呢,还是在为当初争取言论自由的法学先进们遮丑?

近年来有共谍嫌疑者,多是军事单位出身,民间人士较为稀少。而国军涉共谍案,过去自有《陆海空军刑法》处置,与《刑法》并无直接关系。比如官拜少将的罗贤哲,就是以本法第17条「为敌人从事间谍活动」、「交付军事机密于敌人」起诉并被判处无期徒刑。然而自从洪仲丘事件后,整个军事审判法在事实上被停止运作。这条刑责只有死刑以及无期徒刑的重罪,在重视「罪疑惟轻」等观念的普通检察署或法院,几乎不可能做到如此求刑。比如2016年做出判决的王宗武、林翰一案,他们二人将军情局人员资料泄漏给大陆长达20年,而高院使用了与罗贤哲案同样的法条,最后却分别只做出18年与6年的判决。

此类差距,韩国瑜市长之前所说「没军法没有战斗力」,再望向对军事机密以及情治工作的危险性无多少概念的普通法院,不得不说实在是太准了。没有熟知军法的司法人员坐镇,面对真共谍应对失据,立法委员光修法又有何用处?

退百步言,依照《宪法增修条文》以及《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两岸尚属因为内战而分裂而未统一之状态。民间人士与如涉共谍案,也应该是属于「破坏国体」、「颠覆政府」的内乱罪章,为何要用到外患罪?须知,在未修宪搞法理台独的现状之下,共谍案要真修改到适用于外患罪章,依据《宪法》,大陆不能被视作外国。此修法除了有背离宪法一中而有违宪之虞外,民进党也不敢「撩落去」在其他法条中将大陆明文说成「敌国」或「敌人」,可能会使得解释上不伦不类,甚至与修法原意相差甚远。比如《刑法》103条规定「通谋外国或其派遣之人,意图使该国或他国对于中华民国开战端者」,如果共谍前来通谋故意让两岸开战,可能会产生因为大陆不是国家而无「该国」的构成要件该当,反而是共谍前来让台湾与其他国家开战才适用,而后者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这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修法,徒然贻笑大方尔。

以法拒统半套文章

过去内乱罪的《刑法》第100条的争议,让多少专家学者与政治人物前仆后继将其翻修,为的就是落实言论自由,让台独以及亲共组织得以在台湾运作。而今台独势力已经大成,同一批人为了阻止两岸统合的道路,不惜颠覆过往的坚持,修改法律来威吓台湾人民。但他们瞻前顾后,不想重修《刑法》第100条让林山田等法学前辈蒙羞,不敢公然宣布法理台独来明辨敌我,甚至不愿为奋斗在一线的情治人员的安危护航,到头来只敢在中华民国《刑法》上做「以法拒统」的半套文章。他们一再表现出民主无量,独裁无胆的本质,就真的不要怪为何台湾人民心思变了。

(作者为武汉大学两岸与港澳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