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章法三读通过 中央部会将可全面适用
数位部长唐凤今受访时指出,中央部会一年内推动电子签章,大部分都可配合。(实习记者温予菱摄)
电子签章法三读通过,本次修法包含七大方向,数位发展部数位产业署补充,针对各行政机关公告排除适用《电子签章法》等行政措施,会持续协助尽速废止。数位部长唐凤今受访时也指出,中央部会一年内推动电子签章,大部分都可配合。
唐凤今受访时说,依照数产署的盘点,中央部会一年内推动电子签章以及承认电子文件,大部分都可配合,至于落日条款,则是怕地方机关有设备来不及更新,或还需要编列预算,出示理由后最多可以再延长两年。他强调,以中央来讲,目前还没有听到说有哪个机关全面不配合。
电子签章法三读后,针对打诈部分,唐凤表示,外界对数位部的期待,不是只有金融投资相关广告,尤其现在很多都变成读书会的诈骗广告样态,所以在内政部所主导的打诈专法中,列明网路广告在上架前都需要用数位签章、FIDO或是相同强度的方式确认身分,但修法期程仍须与金管会确认。
数位发展部数位产业署今也说明,本次修法包含七大方向,第一,电子文件及电子签章,符合本法规定者,在功能上等同于实体文件及签章,不得仅因其电子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第二,明定数位签章为电子签章的一种类型,使电子签章与数位签章关系明确化。
第三,区别电子签章之法律效力强度,明定具备经政府许可凭证机构所签发凭证之数位签章,具有「推定」为本人亲自签名或盖章之效力;第四,兼顾数位化需求与数位包容,明定应于采用电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期间及方式给予相对人反对之机会,并告知相对人未反对者,推定同意采用电子形式;第五,增列主管机关许可外国凭证机构前之考量原则,于具备安全条件相当之前提下,除国际互惠之外,亦包括合乎国际技术标准的技术对接合作;第六要求主管机关应定期调查行政院各部会及民间凭证机构对于电子签章之核定、签发与应用等相关情形,并办理国际法规与市场需求等相关调查或研究,每年公布之。
最后,为提升智慧政府对电子文件、电子签章之应用,删除现行条文中「行政机关得公告排除本法之适用」部分,并设定落日条款,各该公告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后停止适用。但经主管机关同意者,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间二年为限。
数产署说,数位部同时为健全台湾电子签章技术服务业发展环境,亦规画建立电子签章解决方案服务能量登录机制,期透过具公信力之登录机制,盘点国内电子签章技术服务能量,建构国内电子签章产业地图。另外,针对各中央主管机关及地方政府所属机关公告排除适用《电子签章法》之各类行政措施,数位部会持续协助各行政机关尽速废止排除适用之公告,让民众更能体验电子签章的便利。
数产署强调,现今国内资通讯及网路技术发达,国民生活与工作型态转变,电子签章的应用场景多元,本次修法将有助于社会大众依应用需求,选用不同法律效力强度的电子签章,增进电子签章普及运用,让电子签章充分发挥提升效率、减少成本、确保交易安全及减少环境负担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