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20年未修法!政院修《电子签章法》 电子签章等同实体

数产署副署长林俊秀。(黄婉婷摄)

台湾力拚数位转型,逾20年未修的电子签章法,行政院会今日拍板通过修正草案,预料将成为立院本会期的优先法案。草案内容聚焦六大面向,包含明定电子文件及电子签章功能等同于实体文件及签章,同时确认电子签章法律效力等;修法后能塑造更有利多元电子签章发展法制环境,并促进电子签章国际对接,畅通国内外企业交流。

电子签章法自2002年实施至今,逾20年未进行修正。数位部将修正电子签章法列为重要业务,并于6月预告、10月将草案送进行政院会,并于今日通过行政院会。

行政院长陈建仁指出,为增进我国电子签章普及运用,电子签章法修正草案明定电子文件和电子签章功能上等同实体文件及签章,以确认电子签章的法律效益,期盼透过本次修法,促进台湾在数位经济、电子化政府、电子交易、数位金融及电子商务等蓬勃发展。

使用电子签章好处有三,减少维护及管理文件的费用及时间成本、以科技方式确保文件传输或交易安全、节省大量纸张。此次修法包含六大方向,一是明定电子文件、电子签章与实体文件、实体签章具同等功能,不得仅因其电子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第二,明定数位签章为电子签章的一种类型,使电子签章与数位签章关系明确化。

第三,区别电子签章法律效力强度,明定具备经政府许可凭证机构所签发凭证的数位签章,具有「推定」为本人亲自签名或盖章之效力。第四,兼顾数位化需求与数位包容,明定采用电子形式前,收受方需要表示同意才可以,但也给反对的机会;若收受方未反对,推定同意采用电子形式。

第五,为提升智慧政府对电子文件、电子签章应用,删除现行条文中「行政机关得公告排除本法之适用」部分,公部门如果要让特定业务排除适用电子签章法,要在3年内立法,等于设定落日条款,考量司法程序因为跟电子签章适用目的不一样,司法院将不在此限,必要时仍需纸本跟亲自签名。

第六,增列主管机关许可外国凭证机构前之考量原则,于具备安全条件相当之前提下,除国际互惠之外,亦包括合乎国际技术标准的技术对接合作。

至于修法后效益,数产署副署长林俊秀说,包含推动电子签章普及运用,达成智慧政府和数位转型的政策目标;塑造更有利多元电子签章发展之法制环境;促进电子签章国际对接,畅通国内外企业交流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