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章法」送出交委会 落日期限改了

立法院交通委员会今审理《电子签章法》修正案,其中落日条款协议改为1年,若要展延须向数位部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后可延展2年,全案送出交委会,有望本会期三读通过。(翻摄自国会频道)

立法院交通委员会今审理《电子签章法》修正案,并进行逐条审查,其中主要修正内容为第19条排除适用时限,多数立委认为3年的落日条款时间太长,因此协议改为1年,若要展延须向数位部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后可延展2年,该法顺利送出交委会,未保留条文协商,后续待院会二读,有望在本会期三读通过。

电子签章法已逾20年未修正,本次修法有六大重点,第一、明确区分电子签章跟数位签章;二、使用数位签章会有推订本人亲自签名效果;三、明订电子签章跟电子文件与实体签章跟文件具有同等效果;四、调整相对人同意要件;五、让各部会将来能用电子签章法适用;六、签订技术对接原则,作为许可国外凭证要件。

交委会今日审理,朝野立委多有共识,院版条文原明定「司法程序不适用本法之规定。但法令另有规定者, 从其规定」后更改为,「司法程序不适用本法之规定,由司法院或法务部公告之」。

对于第19条落日条款规定的「各该公告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三年后停止适用」,朝野立委版本皆认为,目前仍有26部会排除适用,3年建置期太久,官方和民间都期望尽快适用。

经后续协调,增订赋予行政机关一年之过渡期间,于一年期间届满后,若有额外展延理由,个行政机关得报请主管机关同意后,将过渡期间展延,得展延一次,且展延期限以两年为限,另要求主管机关应协助中央及地方行政机关推动电子签章之软硬体及建设,以消弭数位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