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电子签章新时代来临 大家准备好了吗?

电子签章法自民国91年4月1日通过施行来,电子签章的使用其实早已深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例如信用卡的电子签单、线上申办电信门号及网路投保等数位服务。图/美联社

电子签章法自民国91年4月1日通过施行以来,电子签章的使用其实早已深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例如信用卡的电子签单、线上申办电信门号及网路投保等数位服务,都象征着我们对于电子文件、电子签章等数位化解决方案已习以为常。行政院于民国113年2月29日通过数位发展部提出之电子签章法修正草案,并送交立法院审议。本次电子签章法的修正,意味电子签章将迈入新时代,使用电子化、线上服务,甚至推动企业永续的公司,都应重视本次电子签章法之修正。

■修法草案涵盖六大方向

本次电子签章法修正草案包含六大方向:一、明定电子文件、电子签章不得仅因其电子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使电子文件、电子签章具备实体文件、实体签章之效力。二、明定数位签章为电子签章的一种类型。三、区别各种电子签章之法律效力强度,明定数位签章具有推定为本人亲自签名或盖章之效力。四、明定文件或签章于使用电子形式之前,应以合理方式给予相对人反对使用之机会,并告知相对人未反对者,推定同意采用电子形式。五、删除现行条文中「行政机关得以公告排除电子签章法之适用」之规定,未来行政机关仅得依法律排除电子签章法之适用,并考量司法程序之特殊性,明定司法程序排除电子签章法之适用。六、在具备安全条件相当、符合国际互惠或技术对接合作原则下,主管机关得许可外国凭证机构所签发之凭证与本国凭证机构具相同效力。

电子签章法的修法如火如荼地进行,但司法实务对于电子文件、电子签章的效力,却仍时有争议。以电子签章方式签立之本票为例,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29号民事裁定即认为执票人有提出本票之电子签署轨迹、电子签章网站页面等资料,且亦有发票人同意以电子签章方式签立本票之通讯软体对话纪录,进而准许执票人以电子形式之本票声请强制执行;但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314号民事裁定则引用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111年度法律座谈会民事类提案第30号之结论,认为发票人与执票人虽然合意以电子签章方式签发本票,但仍属约定票据法上所不规定之事项,依票据法第12条规定,不生票据上之效力,故无法据此结合电子签章法使票据透过电子签章方式成为电子文件而生票据上效力。故执票人以电磁纪录列印之纸本本票声请强制执行,无从准许。

■迎接新时代 各项法规仍需通盘检讨

票据法规定有本票之形式要件,具备各项应记载事项之本票,即应属有效之本票,且法律或行政机关均没有公告票据之签发排除适用电子签章法,上开法律座谈会之结论认为「票据须为实体物」或「透过约定方式以电子签章为发票行为,应依票据法第12条之规定不生票据上之效力」,似对于电子文件、电子签章之效力仍有疑虑。

电子签章法修正草案第4条固然增订:「电子文件及电子签章,不得仅因其电子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但若司法判决对于电子文件、电子签章均采取较为保守之见解,则仅透过电子签章法之修正,可能仍不足以因应电子签章新时代的来临。未来电子签章法修正草案通过后,行政机关将不得再以公告方式排除电子签章法之适用,通盘的检讨各项法规如何适用电子签章法,才是「促进数位经济及数位服务之发展」的大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