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家旭:共享经济时代来临,不准Uber上路合理吗?

▲日前 计程车绕行行政院抗议Uber。(图/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王雅贤台北报导

Uber在台湾争议不断,政府取缔、重罚样样来,却依然无法阻止Uber的进入。律师戴家旭日前便抛出「共享经济时代来临,不准Uber上路合理吗?」的议题,引起讨论。

下文节录自戴家旭律师部落格:

这礼拜一我从剑潭青年活动中心走出来,随手拦了一台计程车要去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开庭。一上车车上满满的烟味霉味,臭的要命。因为要赶庭,我也没说什么,就在计程车上坐好,想说忍耐一下就到了,把窗户摇下来让自己可以呼吸。

「我在开冷气,开什么窗户!」司机凶我。

心里想:「你车子这么臭,我开个窗户透透气不行吗?」心里想归想,但是我毕竟坐在人家车子里,性命要紧。而且我要赶庭,打死我也不想迟到,所以宝宝心里想,但是宝宝不说,乖乖把车窗摇上,坐到内湖法庭大楼

「310元。」

司机收了我的钱,连声谢谢也不说,就把车开走了。后来我一整天都很生气,晚上睡觉前还想到这件事情。

但是就算我想投诉,也不知道要向哪里投诉去,因为我没有美国时间,去记司机的姓名车牌。还有,到底要去哪里投诉阿?我真的不知道。

如果我坐的是Uber,那可就不一样了。Uber透过App叫车,倘若对于服务不满意,马上可以透过App反应满意度。这就是所谓的「共享经济」,广大的乡民们将有用但可能闲置的资源,放到社会上,创造更多的经济利益。就像车摆在家里,人下班后闲着也是闲着,不如改行当司机吧?还可以多赚一些银子

殊不知,这个行为可能会被处罚新台币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还可能被吊照二个月到六个月(公路法第77条第2项)。Uber台湾公司(台湾宇博)还被公平交易委员会处罚了一百万元。

这些处罚看似合法,但是,合理吗?(因篇幅有限,仅就公路法第77条第2项论述)

按照公路法的设计,经营汽车运输业是必须经过主管机关核准筹备的特许行业(公路法第37条)。也因为这样,Uber司机没有经过许可就经营运输业(开Uber),所以被处罚。

但问题是,透过主管机关核准的计程车司机,服务就会比Uber好吗?还是可以透过App即时反应服务品质的Uber司机,服务会比较好?

本文无意战到底计程车好还是Uber好,关键点在于:应该让市场经济自然决定人民选择计程车的服务,或是Uber的服务。东西好,人们自然就爱用。东西不好,就应该自然淘汰,而不是让政府代替人民决定,什么是好的,什么是不好的。

句法谚说:「解释法律的人,应该比制订法律的人更聪明。」随着智慧型手机的普遍,共享经济运用在我们日常生活,会越来越多。法律应该要随着时代而改变,而非时代配合法律而牛步。政府机关或是立法者,应该要可以掌握台湾是小国的优势,发挥小国的灵活性顺势时代而改变,而不是被时代的浪潮所吞末。

▲计程车工会前往台北地检署控告Uber逃漏税。(图/资料照)

行政院政委唐凤日前祭出「多元化计程车方案」,要来降低Uber对于计程车业者生计冲击,唐凤表示,「计程车与其他产业一样需要转型升级!希望借由网路应用,让计程车搭上数位经济浪潮,勇敢面对Uber的挑战,同时改善计程车的监管评价制度,让计程车司机与乘客也能获得像Uber同样的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