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创共享经济! 欧洲法院:Uber是运输业非科技业

▲ Uber被欧洲法院裁定是「运输公司」,非「数位服务供应商」。(图/路透社,下同)

记者关卓琦综合报导

欧洲法院(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ECJ)20日裁定Uber是一间运输公司,并非应用程式(App)数位服务业者。法院表示,Uber是「透过手机应用程序连系人们与非专业司机」,因此在欧盟必须受到运输相关法律规管

根据外媒报导,Uber长期以来自称是提供「数位讯息社会服务」的业者,有助他们可以受到更少的法规监管。然而,欧洲法院在裁决中说到,Uber服务的目的是让「非专业驾驶使用自己的汽车,并透过应用程式与希望在城市旅行的人联系,从而获得报酬。」在欧洲的法律中,必须被归类为「交通范畴的社会服务」。

Uber虽然不能对此判决提出上诉,但发言人透过电邮表示,公司已经根据运输法在大多数国家运作,「这项裁决不会改变我们在多数欧盟国家的营运现况,但是仍有连多欧洲民众无法使用我们的App。」

Uber在2011年开始进入欧洲市场,由于业务传统计程车市场有冲突,引起多个国家计程车业者不满。这次案件就是因为巴塞隆纳的计程车司机协会Elite Taxi控告Uber涉嫌不正当竞争、具误导性商业行为, 特别是Uber 旗下平价版叫车服务UberPop。

在「共享经济浪潮愈来愈大的的情况下,Uber、Airbnb等企业实际上担当着「平台」的角色,把服务或资源提供者和需要者,通过网路、手机App快速串联起来。人们可将拥有的资源「有偿」租借给他人,使未被充分利用的资源获得更有效的利用。不过,也因为这些平台日益壮大,对现有的传统行业造成不少威胁冲击

Uber因为不敌政府推出要在「共享服务汽车安装座椅感应器监控摄影机计程器」的新规,在2017年3月退出丹麦市场。当时Uber曾说,除非政府推出适合时宜的法规,否则只会令部分人无法享有新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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