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修法 跨境貿易可利用電子簽章簽訂契約

为因应数位经济活动,行政院会今天通过「电子签章法」修正草案,除明定电子签章法律效力外,也增列国际技术标准的技术对接合作,未来国外凭证机构经过许可后,跨境贸易可利用电子签章签订契约。

为因应数位时代的经济活动与社会发展,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数位部拟具的「电子签章法」修正草案,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数位部会后透过新闻稿指出,修法是为推动电子签章普及运用、达成智慧政府和数位转型的政策目标,以及塑造更有利多元电子签章发展的法制环境,畅通国内、外企业的交流往来。

草案有6大重点,第一,明定电子文件、电子签章与实体文件、实体签章具同等功能,不得仅因其电子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第二,明定数位签章为电子签章的一种类型,使电子签章与数位签章关系明确化。第三,区别电子签章之法律效力强度,明定具备经政府许可凭证机构所签发凭证的数位签章,具有「推定」为本人亲自签名或盖章的效力。

第四,兼顾数位化需求与数位包容,明定应于采用电子形式之前,以客观上对行为相对人合理的方式,给予其反对的机会;相对人未反对者,推定同意采用电子形式;第五,为提升智慧政府对电子文件、电子签章的应用,删除现行条文中「行政机关得公告排除本法之适用」部分,并设定3年的落日条款。

第六,由于台湾国际地位特殊性,对外交流合作不以签订国与国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为限,同时也包含政府或民间技术交流的可能性,因此草案增列主管机关许可外国凭证机构前的考量原则,在具备安全条件相当大前提下,除国际互惠外,也包括合乎网际网路工程任务组织公开金钥基础建设小组、欧洲电信标准协会等国际技术标准的技术对接合作。

数位部次长李怀仁出席政院会后记者会解释,电子签章这个技术,个人及法人都可以运用,而修法其中一个重点就是未来凭证技术与他国对接后,国外凭证机构经过台湾许可,跨境贸易就可以利用电子签章做契约签订。

他说,采用电子签章可以验证签署人身份,目前对民间是采鼓励制度,未来跨境或是数位平台是否使用,并非强制。

李怀仁也说,电子签章跟数位签章效力、强度、安全规范都不同,数位签章透过加密私钥,且是政府审定许可的凭证机构所发出,类似现行实体所谓的印鉴证明,公信力与一般印章有差距,强度比较强,会推定为本人亲签。

根据草案,电子签章是指依附于电子文件并与其相关连,用以辨识及确认电子文件签署人身分、资格及电子文件真伪者;数位签章则是属于电子签章的一种,指将电子文件以数学演算法或其他方式运算为一定长度的数位资料,以签署人的私密金钥对其加密,形成电子签章,得以公开金钥加以验证,并具凭证机构签发的凭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