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三讀 跨境貿易可用電子簽章簽契約
台湾力拚数位转型,逾20年未修的电子签章法,今日在立法院会三读通过。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台湾力拚数位转型,逾20年未修的电子签章法,今日在立法院会三读通过,明定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电子签章,功能上等同实体文件及签章,不得因其电子形式否认法律效力,同时增列国际技术标准的技术对接合作,未来国外凭证机构经过许可后,跨境贸易可利用电子签章签订契约。
三读条文明定,数位签章为电子签章的一种类型,使电子签章与数位签章关系明确化,而电子文件及电子签章,符合规定者,在功能上等同于实体文件及签章,不得仅因其电子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
三读条文明定,经政府许可具备凭证机构所签发凭证的数位签章,具有「推定」为亲自签名或盖章的效力;为加强政府对电子文件和签章的普遍性,行政机关欲排除使用电子签章法,应以法律排除,并给予过渡期间。
此外,三读条文也纳入蓝委葛如钧所订的条文,要求主管机关应定期搜集电子签章的应用情形,办理国际法规与市场需求等相关调查或研究,并每年公布。
三读条文规范,本法修正施行前,行政机关依规定公告排除适用本法者,各该公告自修正施行日起算1年后停止适用。但经主管机关同意者,得展延1次,展延期间2年为限。
电子签章是指依附于电子文件并与其相关连,用以辨识及确认电子文件签署人身分、资格及电子文件真伪者;数位签章则是属于电子签章的一种,指将电子文件以数学演算法或其他方式运算为一定长度的数位资料,以签署人的私密金钥对其加密,形成电子签章,得以公开金钥加以验证,并具凭证机构签发的凭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