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電子簽章法 跨境貿易使用更具法律效力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电子签章法,数位部今天表示,修法有7大重点,也增列国际技术标准的技术对接合作,未来符合一定条件下,可承认国际凭证机构签发的凭证效力,跨境贸易也可用电子签章签契约,盼扩大电子签章普及与运用。

数位部为推动电子签章普及运用,达成智慧政府和数位转型的政策目标,并畅通国内外企业交流往来,因此提出电子签章法修正草案,行政院院会今年2月29日通过修正草案,并函请立法院审议。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电子签章法。

数位部数位产业署今天发布新闻稿,这次修法包含7大方向。第1,电子文件与电子签章,符合本法规定者,在功能上等同于实体文件及签章,不能只因电子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第2,明定数位签章为电子签章的1种类型,使电子签章与数位签章关系明确化。

第3,区别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强度,明定具备经政府许可凭证机构所签发凭证的数位签章,具有「推定」为本人亲自签名或盖章的效力。第4,兼顾数位化需求与数位包容,明定应于采用电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期间与方式给予相对人反对机会,并告知相对人未反对者,推定同意采用电子形式。

第5,增列主管机关许可外国凭证机构前的考量原则,在安全条件相当前提下,除国际互惠之外,也包含合乎国际技术标准的技术对接合作。第6,要求主管机关应定期调查行政院各部会及民间凭证机构对于电子签章之核定、签发与应用等相关情形,并办理国际法规与市场需求等相关调查或研究,每年公布。

第7,为提升智慧政府对电子文件、电子签章的应用,删除现行条文中「行政机关得公告排除本法之适用」部分,并设定落日条款,自电子签章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1年后停止适用。但经主管机关同意者,可展延1次,展延期间以2年为限。

此外,数位部为健全台湾电子签章技术服务业发展环境,也规划建立电子签章解决方案服务能量登录机制,希望透过具公信力的登录机制,盘点国内电子签章技术服务能量,建构国内电子签章产业地图。

另外,针对各中央主管机关及地方政府所属机关(各行政机关)公告排除适用电子签章法的各类行政措施,数位部会持续协助各行政机关尽速废止排除适用的公告,让民众更能体验电子签章的便利。

数位部指出,国内资通讯及网路技术发达,电子签章应用场景多元,修法将有助于大众依应用需求,选用不同法律效力强度的电子签章,增进电子签章普及运用,让电子签章充分发挥提升效率、减少成本、确保交易安全及减少环境负担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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