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电费不得超收!已签订契约不适用 消保处提醒1事

台电近月数次调整电费,依原本规定,房东可收取最高级距度数的费用、目前夏季最高已逾8元,外界认为不甚公平。(报系资料照)

台电近月数次调整电费,依原本规定,房东可收取最高级距度数的费用、目前夏季最高已逾8元,外界认为不甚公平,为保障房客权益,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日前审议通过内政部所研拟「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修正草案,并于3日核定,后续将由内政部依法公告施行,但无法溯及至已签订的契约。

「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修正主要包括, 修正「电费计费基准」规定,房客租屋若无独立电表时,电费计收应符合按度计费,且每度电费不得超过缴费单所示「当期每度平均电价」;若非按度计费:出租人所收取电费,不得超过电费单所示「每期电费总金额」。

修正也要求房东应揭露当期每度平均电价、当期用电度数、每期电费总金额及是否申办公共设施电费分担等电费资讯应透明化,房客租屋时可由房东主动提供电费资讯,供房客缴费参考,或向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申办程序后,可于「住宅租屋电费查询专区」自行进行线上查询。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呼吁房东,日后出租房屋,契约内容除应符合「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外,也不得有超收电费、赚取差价情形。

消保处副处长陈星宏表示,此次修正无法溯及既往,意谓正在租赁的房客无法适用,但签新约或租约到期转为不定期契约时就应适用,如房东提供的契约违反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则可依消保法最重处50万元罚锾,他呼吁,所有房东应依新规定办理,以免衍生消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