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周边租屋57%契约不合格 消保处揪3大违规:恐害租客多赔钱
▲消保处调查显示,大学周边租屋57%契约不合格。(图/记者许敏溶摄)
记者许敏溶/台北报导
为保障大专校院学生租屋权益,行政院消保处今年5至6月针对全国56所大专校院周边100份住宅租赁契约进行查核,今(13日)公布结果。在1500项目中,共228项不符合规定,契约内容整体项次不合格率为15.2%,不合格内容则分布在57份租赁契约中,相当57%不合格。其中44份违反「契约审阅期」规定占最大宗。
消保处为了解大专校院周边出租人对「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遵循状况,今年5到6月,会同内政部及各县市地政局(处)在113年办理「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查核」,总计查核全国56所大专校院周边100份住宅租赁契约进行查核。
消保处指出,上述住宅租赁契约,每份契约均查核「契约审阅期、租赁期间、租金约定及支付、押金约定及返还」等15项目,共查核1500项次(100份×15项目),最后共有228项次不符合规定,契约内容整体项次不合格率为15.2%,不合格内容则分布在57份租赁契约中。契约内容不符合规定部分,包括租赁标的住址、提供契约不动产经纪业名称及违规项目。
消保处表示,各项违规情节较为严重,违规件数及主要违规态样如下:
一、违反「契约审阅期」规定,共计44份租赁契约。包括:(一)未记载契约审阅期之规定。(二)审阅期不足3日(例如:「携回审阅日」与「签约日」为同一日)。
二、违反「租赁住宅之返还」规定,共计30份租赁契约,包括:(一)未记载租赁关系消灭时,出租人应负担之「结算」(结算承租人是否有积欠租金或费用)义务。(二)租赁关系消灭,承租人未返还租赁住宅时,违约金计算方式错误(例如:未「按日」计算违约金)。
三、违反「承租人之义务及责任」规定,共计21份租赁契约。包括:(一)未记载承租人应负「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规定。(二)未记载「承租人依约定方法使用,导致租赁住宅毁损者,免负损害赔偿责任」规定,变相扩大承租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范围。
消保处指出,经过命令业者限期改正后,所有不合格契约均已改正完毕,但仍呼吁出租人及不动产经纪业,出租住宅或居间成立租约时,租赁契约内容应符合「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切勿以不合规定契约条款,侵害承租人权益。
消保处也提醒消费者,若有租屋需求,签约前除应确实检视实际屋况,避免日后纠纷外,同时记得逐点核对租赁契约内容是否与「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相符,倘若遇到契约内容不合规定时,应请出租人或不动产经纪业改正契约或拒绝签约,并可向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地政单位或消保官提出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