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电费不得超收 内政部修正租屋契约规定 最快5月施行

林右昌说明,这次修正内容有2大重点。在「租约电费计收标准」部分,若房东房客双方约定是按「用电度数」计算电费,其每度电价将不得超过租屋处电费单的「当期每度平均电价」,且屋外公共设施的电费如未分摊并入租屋处的电费内,房东也不得额外收取。若房东房客双方不是约定按「用电度数」计费,则房东所收取的电费,将不得超过电费单的「当期电费总额」。

其次,在「租屋电费资讯」部分,这次修正并配合增订房东有义务提供或授权房客向台电公司申请查询电费资讯,让房客也能知道「当期每度平均电价」或「电费总额」等相关资讯。

林右昌指出,修正草案预告期间至5月14日止,各界如有任何意见都欢迎向内政部提出;在正式公告施行前,房东房客在订约时也可以参考新制规定约定电费计收标准,让租屋电费收取更为合理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