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收电费不得超过「当期每度平均电价」! 租屋新规定7月上路
▲内政部修订「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房东计收电费标准,每度不得超过电费单的「当期每度平均电价」或「当期电费总额」。(图/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陈家祥/台北报导
为避免房东乱收电费,让租屋电费计收合理公平及电费资讯透明,内政部修订「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将在7月中旬上路。新制重点在租屋电费计收部分,房东计收电费标准,每度不得超过电费单的「当期每度平均电价」或「当期电费总额」。
内政部表示,为促进租屋电费计收合理公平及电费资讯透明,研拟修正「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租屋电费相关规定,修正草案已于5月16日报行政院核定,今28日经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审议通过,内政部将于收到行政院核定函后,尽速办理公告作业,预计于7月中旬正式上路。
内政部指出,这次修正租屋电费新制重点,在租屋电费计收部分,房东计收电费标准,每度不得超过电费单的「当期每度平均电价」或「当期电费总额」;在租屋电费资讯部分,增订房东有提供电费资讯义务,房客亦得迳向台电公司申办查询有关电费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