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租约期间涨租金、超收电费 租客可拒付、申诉

台电本月起调涨电费,但房东若因此在契约期间任意调涨电费或租金,租客可拒付、申诉。(新北市地政局提供/吕健豪新北传真)

电费自1日起调涨,造成许多租屋族忧心将连带造成房东借机调涨租金或超收电费,不过新北市地政局表示,在契约期间,房东不得藉任何理由调涨已经约定好的房租或电费,若遇到相关情况,房客不但可以拒绝支付,还可向地政局或消保机关申诉。

台电公布,本月起夏季电费最高级距从每度7.69元调涨至8.46元,非夏季也由每度6.03元调涨至6.63元。由于许多民众在外租屋,电费都是与房东事先约定好每度之金额后再由房客负担,因此电费调涨,也让许多租屋族担心恐造成房东调涨电价或租金的连带效应。

但新北市地政局地价科长萧湘君指出,为保障承租人及出租人双方权益,内政部订有《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其中应记载事项规定,出租人于租赁期间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调涨租金,若租赁契约中是由承租人负担电费,电费额度应区分为夏月及非夏月,且均不得超过台电所定当月用电量最高级距之每度金额。

也就是说,民众的租约若是在1日前签订,房东就不得在契约到期前以任何理由调涨电费或租金,且每度电费收取标准夏季不得超过每度7.69元,非夏季不得超过每度6.03元。

依《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规定,租赁契约出租人及承租人间具消费关系,且适用《消费者保护法》,所以无论向个人房东或租赁住宅服务业者所签订的租赁契约,皆应符合内政部颁定的「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如有违反且经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将处3万至30万元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萧湘君表示,租赁契约已进入全面纳管时代,提醒房东及房客于签订租赁契约时,务必确认契约中约定应由谁负担电费,若由房客负担时,也应确认房东收取的电费是否超过夏月及非夏月最高级距之每度金额,一旦订定契约后就不得任意更改,直到租期结束才可重新议定新约内容。

因此,台电虽已公布电价调涨,但在租约到期前,房东若以电价调涨为名任意调涨租金或增收、超收电费,依据《消费者保护法》为无效约定,房客得拒绝支付,如果因此发生争议,房客也可向地政局提出申诉或检举,或循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线上申诉系统提出消费争议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