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周边租屋契约 逾半数违规
行政院消保处近日查核大专校院周边的100份租屋契约,其中有57份租赁契约不合格。图为示意图。(本报资料照片)
大学宿舍供不应求,不少学生只能在校外租房,为了解租赁契约情况,行政院消保处近日查核大专校院周边的100份租屋契约,其中有57份租赁契约不合格,并以违反「契约审阅期」、「租赁住宅之返还」及「承租人之义务及责任」违规较严重,更有部分契约把自然耗损导致的损害转嫁由房客负责,甚至还因此扣押金,消保处已要求违规契约改善。
消保处指出,每份契约均查核「契约审阅期」、「租赁期间」、「租金约定及支付」、「押金约定及返还」等15项目,共查核1500项次,共有228项次不符合规定,契约内容整体项次不合格率为15.2%,不合格内容则分布于57份租赁契约中。
消保处表示,查核项目中,以违反「契约审阅期」规定最严重,包括未记载契约审阅期规定、审阅期不足3日;违反「租赁住宅之返还」规定则次之;另未记载租赁关系消灭时,房东应负担的「结算」义务、租赁关系消灭或是房客未返还租赁住宅时,违约金计算方式错误等。
此外,也有契约违反「承租人之义务及责任」规定,如未记载房东应负「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未记载「承租人依约定方法使用,导致租赁住宅毁损者,免负损害赔偿责任」,变相扩大承租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范围。
消保处也提到,此次查核也发现许多仲介业者提供予房东的契约就是错误的契约,消保处副处长陈星宏呼吁,无论出租人及不动产经纪业,出租住宅或居间成立租约时,租赁契约内容应符合「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切勿以不合规定契约条款,侵害承租人权益,如果违反经查证属实且要求限期改善未完成,将依消保法裁处。
消保处提醒民众,若有租屋需求,签约前除应确实检视实际屋况外,也应逐点核对租赁契约内容是否与规定相符,若契约内容不合规定时,应请出租人或不动产经纪业改正契约或拒绝签约,并可提出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