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契约新制开跑 租屋族多留意这4点

房屋租赁新制开跑,台北政府政局提醒以下4点,有助于租屋族保障自身权益。(图/记者叶佳华摄)记者叶佳华/台北报导

房屋租赁新制于今(2017)年元旦正式上路,包括房东不能限制房客不得迁入户籍、不能限制房客申报租金以扣缴综合所得税、不得约定税赋转嫁等事项,若房东违反「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最高可处新台币30万元罚锾,对此,台北市政府地政局也提醒4点,有助于租屋族保障自身权益。

1. 差异对照看分明:地政局表示,契约范本不具直接的法律效力,只能提供参考,而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事项的条款就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如果租屋族与房东所签订的定型化契约,有违反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事项的条款,将视为无效。

2. 争议协调有管道:当房屋租赁产生消费争议时,地政局提醒,得向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地方政府的消费者服务中心提起申诉、调解,或向法院提起消费诉讼,也可向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另外,还可透过商务仲裁化解争议,而为了使民众掌握消费争议处理程序,地政局也在不动产交易安全专区的不动产消费争议资讯新增消费争议处理程序,民众可上网参考。

3. 使用符合的租赁契约:为了推广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地政局已配合内政部针对各大专院校作宣导,也在市立图书馆社区大学等地举办说明会向房东及房客进行推广。如有出租房屋作为住宅使用,请使用符合内政部公告「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的租赁契约。

4. 关心租赁权益:新制上路后,在不得记载事项规范中,除了不能限制房客不得迁入户籍、不能限制房客申报租金以扣缴综合所得税之外,对于押金水电费、修缮义务及提前终止租约约定等常见租赁纠纷,皆有详细规定,如担保金(押金)最高不得超过2个月房屋租金总额设备损坏以房东修缮为原则及违约赔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