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處抽查百份大學周邊租賃契約 逾半數不合格

行政院消保处13日公布大专院校周边出租情况进行调查结果,逾半数不合格。示意图/ingimage

行政院消保处13日公布大专院校周边出租情况进行调查结果,就全国56所大专院校周边100份住宅租赁契约进行查核,每份契约查15个细项,共查核1,500项次,计有228项次不符合规定,不合格率为15.2%;若是从这100份契约来看,不合格内容则分布于57份租赁契约,超过一半。

消保处指出,为保障学生租屋权益,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会同内政部及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地政局(处)于2024年5月至6月间办理「113年度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查核」。调查结果显示,计有228项次不符合规定,契约内容整体项次不合格率为 15.2%,不合格内容则分布于 57 份租赁契约中。

消保处提到,此次违规情节较为严重,其违规件数及主要违规态样包括:

一、 违反「契约审阅期」规定,共计 44 份租赁契约,包括未记载契约审阅期之规定、审阅期不足 3日(例如:「携回审阅日」与「签约日」为同一日)。

二、 违反「租赁住宅之返还」规定,共计 30 份租赁契约,未记载租赁关系消灭时,出租人应负担之「结算」(结算承租人是否有积欠租金或费用)义务、租赁关系消灭,承租人未返还租赁住宅时,违约金计算方式错误(例如:未「按日」计算违约金)。

三、 违反「承租人之义务及责任」规定,共计 21 份租赁契约,未记载承租人应负「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规定、未记载「承租人依约定方法使用,导致租赁住宅毁损者,免负损害赔偿责任」 规定,变相扩大承租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范围。

对于契约内容不符合规定者,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除请内政部督导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地政局(处)依消费者保护法第56条之1规定命出租人限期改正契约内容外,亦同时要求不动产经纪业应改正契约内容,确保所提供之契约符合「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经命限期改正后,所有不合格契约均已改正完毕。

消保处呼吁出租人及不动产经纪业,出租住宅或居间成立租约时,租赁契约内容应符合「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规定,切勿以不合规定之契约条款,侵害承租人权益。并提醒消费者,如有租屋需求,签约前除应确实检视实际屋况,避免日后纠纷外,亦应逐点核对租赁契约内容是否与「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相符,倘遇契约内容不合规定时,应请出租人或不动产经纪业改正契约或拒绝签约,并可向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地政局(处)或消保官提出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