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业者注意! 消保处:估价不能收费、不得擅自更换零配件

业者应于维修场所明显处揭示基本保养或常用维修项目所需零配件价格等各项费用。(图/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许展溢台北报导

修车时常衍伸一堆问题消保处今(3日)指出,审议通过经济部研拟的「汽车维修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业者之后估价不能收费外,若未告知而迳行维修,也应回复原状,呼吁消费者一定要注意业者契约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不宜以价格高低作为决定维修的唯一考量

消保处指出, 增订业者费用揭示义务及收费标准,包括业者应于维修场所明显处揭示基本保养或常用维修项目所需之零配件价格、服务报酬、拖吊费等各项费用,或提供消费者查询之方式。估价不得收费,如需拆装或电脑诊断始得估价者,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为确保收费合理性,明定上开收取之费用,不得超过原厂费用标准。

消保处表示, 维修项目及费用应告知消费者并经同意始得维修,为避免业者擅自加价更换零配件,明定业者应于维修前将维修项目及费用告知消费者,经其同意才能维修;维修中发现额外需维修项目时,同样要经同意。业者未告知而迳行维修,应回复原状;若无法回复,不得要求消费者支付因而增加之费用,消费者如有损害,并负赔偿责任

▲业者于维修完成后交车前,应就维修项目进行检测或路试,并由消费者确认是否完全修复。(图/CFP)。

为防止纠纷厘清责任,消保处说明,增订如消费者要求以自备零配件维修,应于维修文件或其他经双方同意之文件,加注自备零配件明细,并经消费者签名确认。 为避免业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保固,明定车辆(包括各种零配件、板金喷漆)自交车之日起至少一年或行驶至少二万公里范围内(以先到者为准),如发生与维修时同一故障瑕疵,业者应免费负责维修。

为减少消费争议及确保行车安全,消保处强调,明定业者于维修完成后交车前,应就维修项目进行检测或路试,并由消费者确认是否完全修复。为避免汽车维修纠纷发生时,未能及时厘清车辆故障或瑕疵之原因,也增订消费者得先行垫支鉴定费用,委托鉴定单位从事必要之鉴定;业者应配合,并提供争议车辆判定说明书、原厂技术资料及相关文件,供鉴定单位完成鉴定。

消保处提醒消费者,为爱车进行维修或保养时,应注意业者契约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不宜迳以价格高低作为决定维修之唯一考量;另呼吁业者,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约应符合「汽车维修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倘与前开规定未合,经令限期改正而届期不改正者,主管机关可依消费者保护法第56条之1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