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41/北市府为向东森巨蛋求偿竟再添两于法不合事由

▲LED设备迟延完工是东森巨蛋遭北市政府体育处解约理由之一,但问题出在于原订的规格疑义。(图/Rick Tsao/flicker)

东森巨蛋遭台北市政府体育处解约时,有三项主要违约理由,第一是东森媒体集团总裁王令麟涉嫌围标遭起诉、第二是东森巨蛋公司主要股东移转股份、第三是台北小巨蛋LED设备迟延完工。但后来北市府向东森提告时,另增加「另行招商」、「将媒体转播室变更为办公室使用」两项理由,作为终止系争契约事项,均不合法

台北地院审理认为,台北小巨蛋围标案已判决无罪确定,没证据证明是围标,且以王令麟与谢寅龙间如有协议围标,因第二次投标并无家数限制,王令麟可迳行劝退谢寅龙,以略高于底价15亿4530万元金额投标即可,何必签订各式合作契约,并以高出底价3千余万元金额参与投标?认定台北小巨蛋并没围标,台北市政府体育处以此为理由终止契约,不符合契约规定

于东森巨蛋公司增资由万欧万公司加入,法官认为双方合约中已言明,不得移转股权者仅得标厂商的主要股东,合约条文目的是禁止得标厂商于得标时的主要股东事后脱离得标厂商经营,而东森巨蛋公司增资后,虽加入其他股东,但东森休闲育乐公司仍为被告主要股东,东森休闲育乐公司并未有于契约有效期限内移转持股脱离契约履行情形

台北地院判决认为,双方契约条文文义,已明白指出是规范股权移转情形,文义上无法推知包含增资后发行新股在内,万欧万在东森巨蛋增资后,成为新股东,并指派法人代表占东森巨蛋公司二席董事及一席监察人,合约也未禁止,不能以此增资案当成违约事由

在LED延迟设置争议,台北地方法院认为,合约规格是「每面大型电子显示器解析能力达640x480画素以上」、「显示幕长宽比例为16:9」,东森巨蛋公司自2005年6月27日开始就对LED规格提出疑义,并向台北市政府体育处承办人员反映这规格在国内外找不到厂商可以制作,也没有办法安装并有安全疑虑等,而全球知名LED制造商比利时商BARCO公司,也在2005年透过比利时台北办事处去函台北市政府,先后表示原先设计的LED规格有疑义。

判决指出,罗兴华建筑师事务所在2006年6月6日出具审查意见说明:「有关全彩显示看板尺寸解析度,本所系以显示器之长宽比例16:9,解析度之总点数为640x480的条件下作为审查标准」,可证明有关LED看板原订规格,确实有规格不符的情形。

台北地院认为,双方契约原订规格既有疑义,东森巨蛋公司一再与台北市政府体育处协调与确认真正规格设备究竟为何,并不违于常情,且东森巨蛋公司于罗兴华建筑师事务所于2006年6月6日出具审查意见后,即依该审查意见所要求LED设备规格施作,并于2007年1月5日及1月12日,分别完成主馆副馆大型显示看板会勘。

法官认为,LED延宕事由不能归责于东森巨蛋公司,加上东森巨蛋也没有经催告不改善,或经改善仍不符台北市政府体育处要求的情形,台北市政府体育处无权以此理由认定东森巨蛋违约及要求违约金2亿5千余万元。

至于台北市政府体育处在2007年8月宣布与东森巨蛋终止契约后,于2010年9月8日提告向东森巨蛋求偿时,除了原本的围标、LED延宕、股权转移等三项事由,另表示东森巨蛋公司未经台北市政府体育处事前书面同意,即将小巨蛋场馆部分空间招商经营管理,还将五楼媒体转播室变更为办公室等违约,这些变更依约均应获得台北市政府体育处同意。

但台北市政府体育处在2007年8月14日发函与东森巨蛋公司终止契约时,并没有提及这两项事由,即不能在发函终止契约后,再新增此两项事由为解约理由,且对于这两项事由,依约应由台北市政府体育处经两次书面通知改善而被告仍不改善后,才能终止契约,但台北市政府体育处并未这么做,而是直接宣布终止契约,这也不符合契约的规定。(本文转载自《都是巨蛋惹的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