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40/双方互告都判免赔,最大的输家仍是东森巨蛋
▲终止契约理由中的LED看板未依期限设置完成部分,东森巨蛋得标后发现买不到LED看板规格,即要求台北市政府体育处处理,并非故意延宕LED设置。(图/Jimmy Yao/flicker)
台北市政府体育处依据《政府采购法》、《台北市市有财产委托经营管理自治条例》与东森巨蛋公司解约,并接管台北小巨蛋,因东森巨蛋的违约,造成台北市政府损失3亿5千余万元,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东森巨蛋公司赔偿。
吊诡的是,同样一件事,原被告角色互换后,由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审理,结论也完全相反。东森巨蛋向台北市政府体育处求偿案,法院认定东森巨蛋违约属实,判台北市政府体育处免赔;换成台北市政府体育处认为东森巨蛋违约,向东森巨蛋求偿,法官则认定东森巨蛋没有违约,判台北市政府体育处败诉,东森巨蛋免赔。
台北市政府体育处认为,东森巨蛋分别积欠地价税、水电费、瓦斯费、房屋税共533万多元,且在接管台北小巨蛋后,发现场馆有众多机电或其他设备故障、异常、被拆除等损坏情形,台北市政府体育处已自行发包修缮,并支出修缮费1942万多元。
此外,台北市政府体育处认为东森巨蛋公司延宕LED看板设置长达一年多,每天可罚20~50万元,这部分东森巨蛋只缴过一次罚款共20万元,仍欠约2亿5144万元。
另外,东森巨蛋依约应于每年1月1日起,每三个月缴给台北市政府体育处权利金4388万元,东森巨蛋2007年8月遭接管前,即欠缴应于7月1日缴纳的权利金,台北市政府体育处遂要求东森巨蛋支付该笔权利金,且另有东森巨蛋已收之活动表演费,故要求东森巨蛋应赔偿3亿5千3百余万元。
东森巨蛋公司则强调,没有违约就被强制接管,原本东森巨蛋购置的设备也由北市府使用至今,对于被控围标后依《政府采购法》等规定解约,东森巨蛋认为,台北小巨蛋委外经营案并非政府出资采购,而是将小巨蛋出租收取权利金属于「收入行为」,不是《政府采购法》中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中规定若涉及围标不法可终止契约。
即便适用《政府采购法》,但被起诉涉及围标的王令麟等所有被告,已判决无罪确定,法院已认定没有围标,但台北市政府体育处以围标为由解约,且台北市政府体育处也没有针对这部分催告东森巨蛋改善,就直接终止契约,原告以此终止契约,已属违法。
至于被指控违约私自移转股权,东森巨蛋认为,公司增资发行新股,原本的合约中并没有禁止,且增资后的主要股东—东森休闲育乐公司,仍是拥有经营权的大股东,持有东森巨蛋公司股份1650万股,新股东万欧万公司仅占550万股,东森巨蛋公司经营权并没有任何变动。台北市政府体育处却扩张认定契约条文「股权移转」当然包括发行新股在内,况且台北市政府体育处也从来没有对此以书面通知被告限期改善,不能以此理由解约。
终止契约理由中的LED看板未依期限设置完成部分,东森巨蛋认为这不能归责于东森巨蛋,因为契约中有关LED的设计图说系由台北市政府体育处、台北市工务局新建工程处、罗兴华建筑师事务所等负责设计,其中有关解析度与解析能力、显示幕之比例等设计、规格问题甚多,甚至有安全上疑虑。
合约中要求东森巨蛋购买640x480规格、16:9的LED看板装设,东森巨蛋认为,这规格是4:3版本,没有厂商做得出这样的产品,公司得标后发现买不到这种规格,即要求台北市政府体育处处理,东森巨蛋并非故意延宕LED设置。后来东森巨蛋变更设计,由光磊公司于2006年12月底装设LED完毕,台北市政府体育处于2007年1月3日以「原则同意」方式,追认同意变更设计。东森巨蛋认为,LED未如期完工是因规格问题,不能归责于东森巨蛋公司。(本文转载自《都是巨蛋惹的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