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家指控欧洲留学校友网路诽谤 求偿50万元一审败诉

▲一名音乐家参加甄选台湾国家乐团,不满同在欧洲的音乐大学求学的梁姓校友网路批评他的学历,因而提告诽谤求偿50万元,台南地院法官判他败诉。(图/记者林悦摄)

记者林悦/南市报导

一名音乐家参加甄选台湾国家乐团,因不满同在欧洲之音乐大学求学的梁姓校友,在网路批评他的学历争议,认为有损害其名誉,提告诽谤求偿50万元,台南地院法官认为国家乐团成员甄选涉及公共利益,属于公共性议题可受公评,判音乐家败诉,此案还可上诉。

这位音乐家指出,他从86年到96年先后在欧洲某国2所音乐学校求学,毕业取得「Diplom、Postgraduale」文凭。87年到95年,梁某曾与他同时就读一所音乐大学,但梁某在校期间未通过任何考试、未取得任何文凭,两人未曾谋面,后来,梁某就转到德国另校就读。

音乐家指控,梁某于98年底在德国上网到噗浪社群网站PO文指「拜托,你没有毕业,只是念进修班,敢写这样去教育部公证,已是居心不良,在教育部没详查学历下发给你博士证明,就该偷笑,你非但没反省,还说要提告,太不要脸了吧!进修班可以变成博士毕业,这么好念,我也要去,你就是很敢」。

音乐家认为梁某的PO文内容对他是不实诽谤与辱骂,使他人格名誉受损,他直到103年4月在网路查询才得知梁某对他有侵害名誉行为,所以提告向梁某求偿50万元,与要求上网刊登道歉启事。

梁某则向法官表示,是因看到98年8月台湾有媒体报导这位音乐家的学历争议新闻,自己也在该音乐大学读过,对修课方式与取得学历证明有一定程度了解,他认知原告的学历确有争议性,且他只是与特定友人在网路聊天时,基于认知的事实对可受公评之事表达意见,并不构成侵权,原告不必把有争议的事件无限扩大。

台南地院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梁某说看到媒体报导才上网陈述,应属事实,并认为国家乐团成员甄选,涉及公共利益,属于公共性议题,甄选的职务也属公众人物,其学经历能否担任国家乐团成员,也受一般民众关注,自属可受公评事项,梁某PO文部分用语尖酸刻薄,让原告觉得不快或影响名誉,但梁某主要是针对原告的学经历可受公评事项做意见表达,用语虽尖酸,但并非以损害原告名誉为唯一目的,仍应先推定梁某是善意发表的言论,难谓有不法侵权情事,判梁某不必赔偿,也不必刊登道歉启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