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木钦告镜周刊抹黑求偿1000万元 二审仍败诉

前公惩会委员长石木钦因不满「镜周刊」在司法院人审会召开前,发布「六篇」严重斲伤他名誉的系列报导,会前尚未取得资料的人审委员受影响,他向周刊求偿1000万元并要求刊登道歉启事。(本报资料照片)

前公惩会委员长石木钦因不满「镜周刊」在司法院人审会召开前,发布「六篇」严重斲伤他名誉的系列报导,会前尚未取得资料的人审委员受影响,他向周刊求偿1000万元并要求刊登道歉启事,台湾高等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石的请求。可上诉。

石木钦提告表示,镜传媒2019年在其经营及制作发行之镜周刊网站、镜周刊杂志,不实指述其有关说、当财团法律顾问、翁茂钟相关案件审理期间多次接受饮宴及不当往来、掌握消息买股获利等违反法官法或法官伦理规范之违失行为,但报导未经查证致其名誉受损,须负连带赔偿。

一审及二审都认为,报导内容是新闻记者个人本诸其查证后,对于可受公评之事件抒发价值观而为意见表达,非以毁损上诉人名誉为目的,且未达偏激不堪之程度,应属善意发表对于可受公评事项之适当评论,不具违法性,不构成侵害上诉人之名誉,判决镜周刊免赔及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