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45/小巨蛋接管是披着合法外衣的不合法执行

▲小巨蛋那么大的场馆台北政府体育处要东森巨蛋公司在3天内处理完,违反了期待可能性原则。(图/记者姜国辉摄)

以台北小巨蛋案来说,台北市政府法规主委陈清秀教授提到,当时对于市政府及消费者权益损失是否严重到必须判死刑,需立即强制接管,不让东森巨蛋公司继续经营?若损失并未严重至此却判死刑,陈清秀认为,这就是过当,这就是政府粗暴;讲白点,就是披着合法外衣,但实际上却不是合法、公平地处理,其实就是滥用权力

至少在行政执行这部分,陈清秀说,当时台北市政府涉嫌滥用公权力。因为情况并没有那么急迫,只给东森巨蛋公司3天的时间搬走,显得有点不适当。陈清秀认为,一般民事案件催告没有给对方2、3个星期处理,最高法院会认为催告无效。因为没有给执行合约所必要的合理期间,没有履约的期待可能性,违反诚信原则。小巨蛋那么大的场馆,台北市政府体育处要东森巨蛋公司在3天内处理完,这违反了期待可能性原则。

对此,陈清秀回想以前执行律师业务时,看到很多最高法院的裁判,通常催告期间都相当长,不会只有2、3天。尤其这种合约涉及那么重大的标的法律关系这么复杂,持续期间又那么长,现在通知厂商搬迁,隔没几天就强制执行,这明显是强人所难。除了要有正当法律程序,催告期间也要有合理性。陈清秀认为,或许厂商确实有瑕疵,在比例原则下,也许罚款违约金就够了,不需要动用那么强制手段

东吴大学法律系教授陈清秀认为,公私协力的OT案应本于公平信任原则。(图/刘志原摄)

2007年8月22日,台北市政府派出大批警力接管小巨蛋,所依据的法律之一就是陈清秀于2006年9月担任台北市法规会主委时所修订的《台北市市有财产委托经营管理自治条例》第16条第3项。

自治条例第16条第1项规定:「委托期满不再续约或终止、解除契约时,受托人应将受托财产与委托经营期间增加之所有财产、资料及全部经营权返还及点交委托机关,不得要求任何补偿。但委托机关于许可增、改建或添购时,同意受托人取回者,不在此限。」第二项规定:「前项情形经委托机关通知限期点交返还,逾期未点交返还者,委托机关得依行政执行法规定强制执行。」

《台北市市有财产委托经营管理自治条例》原本是《台北市市有财产委托经营管理办法》,在陈清秀任内送请市议会改为自治条例,并增订前述第2项规定,赋予行政机关可以依《行政执行法》强制执行的权力。

陈清秀回想起当时,因为要将管理办法提升位阶改为自治条例,同时配合中央的《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这么做是因为当时台北市政府在阳明山公园内的阳明山光复楼委外经营案,因对方涉及违约,市政府就终止双方合约,但一直没有办法收回来,且违约经营公司名下没有财产,对于租金及继续使用的不当得利,市府也求偿无门。为了避免这种事情再发生而损害公共利益,并考量到BOT案产权移转时要如何进行,相关的法律规定不是那么清楚,因此他在《台北市市有财产委托经营管理自治条例》中增订第16条第2项规定。

陈清秀当时立法的出发点,考虑到是否也课予当事人公法上的义务?公共使用的财产就像是公物,对于法理上,管理机关对于公物有「家主权」、「管理权」,可以排除一些不法的、违法的侵害,所以他与同事认为从公物管理权的观点,课予返还者有公法上的义务,如果遇到不履行义务时,就可以依据《行政执行法》强制执行。(本文转载自《都是巨蛋惹的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