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籍男子抢劫当舖 涉及国际私法及民法侵权
▲台北市大同区的当铺,遭外籍男子抢劫。(图/翻摄自Google Maps)
台北市大同区传出当铺抢劫案,一名来台观光的24岁蒙古籍男子走进重庆北路上一间当铺,向女店员表示要购买金表,先试戴了1只劳力士男表,并佯称要购买另只女表,待女店员拿出时一把抓起冲出店外,老板惊觉抢劫追出,男子已不知所踪,总共被抢走价值55万元的两只金表。警方获报后调阅监视器,循线追至桃园机场在出境前将他逮捕,亦查获遭抢的2只金表,目前正在调查犯案过程。
涉外民事诉讼法(又称国际私法),乃是对于涉外法律关系,就内外国之法域及法律,决定其由何国法院管辖及适用何国法律之国内公法。国际私法本身并不在于直接解决整个问题,而仅在于就国际社会中之私人间之关系,指定应由何国法院管辖及应适用何国法律之法则。
故本案涉及蒙古籍的男子,需经过国际私法指定应由何国法院管辖及应适用何国法律之法则,又该男子所为的行为属侵权行为。所以依国际私法第25条,原则依侵权行为地法,应适用我国法律,并无准据选择的问题。
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法官将据此判断24岁蒙古籍男子在民事责任中有无成立侵权行为。民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要件,一般认为须具备以下七项:(一) 侵权行为人须对被害人为「侵害行为」(二) 侵权行为人客观上须侵害被害人之「权利」(三) 侵害行为须具不法性(四) 需被害人受有损害(五) 因侵权行为人侵害被害人权利致生「损害结果」(六) 侵权行为人主观上须有「故意或过失」(七) 侵权行为人须具备「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