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实质废死侵害立法权? 相关名词及争议一次看

(示意图,shutterstock/达志)

宪法法庭113年度宪判字第8号判决,宣告死刑限于犯罪情节最严重之犯行合宪,同时谕知法院组织法对于死刑判决未经一致决、刑事诉讼法第388条及第389条第1项规定未明定第三审判决死刑前应经强制辩护及言词辩论、刑事诉讼法及监狱行刑法未明定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科处及执行死刑等程序保障不足,因而违反宪法保障生命权之意旨。

对此,法务部表示,宪法法庭对于死刑制度已做出合宪性解释,并限缩判处死刑之范围,对于部分不符合判决意旨之法规,本部将尽速依法检讨及配合相关机关修正。

国民党主席朱立伦认为,宪法法院加的8项条件,直接指挥独立审判的司法权,更直接僭越立法权,侵害立委的立法权力。

对于法务部所称宪法法庭作出「合宪性解释」,以及蓝营认为直接「侵害立法权」,本文尝试整理学者说法,方便读者快速了解各项名词以及各方立场。

●什么是宪法法院扮演消极立法者?

传统上违宪宣告,无论是单纯宣告违宪,或是立即失效、定期失效,宪法法院只是消灭规范,并未介入塑造法律,此时属于消极立法者。

●什么是宪法法院扮演积极立法者?

当宪法法院积极只是修法方向或过渡措施,甚至以宪法法院决定取代立法,即是扮演积极立法者角色。

●积极立法者3种类型

◎软性替代立法者:宪法法院指示后续修法方向,但没有伴随后续法律效果。

◎补充立法者:宪法法院提供修法过渡期间暂行措施,在过渡期间内有拘束力,等于是在过渡期间扮演立法者角色,长远的立法责任仍在立法院。

◎刚性替代立法者:直接取代立法者地位,颁布措施决定规范内容;或是立法者于期限内未立法,则依照宪法法院指示方式迳行取代。

●合宪性解释是否属于刚性替代立法者?

某种意义上,合宪解释也是一种刚性替代立法者,但二者仍有不同。

◎合宪性解释是指,透过限缩法律的语意,使不明确的法律得以合宪。此时司法者有可能代替立法者决定法律内涵(许宗力)。或是指法律条文经过不同之解释,如果所有解释都认为与宪法不符,只好宣告违宪;只要有一种结论可以避免宣告违宪,则优先选择作为结论(吴庚)。

◎刚性替代立法者是无中生有,由司法造法创造新的规范,合宪性解释是尊重既有法律,删去部分解释可能。两者又不尽相同,合宪性解释为刚性替代立法者的变体。

(以上参考许宗力,宪法法院作为积极立法者,中研院法学期刊25期,2019年9月)

●合宪性解释的支持与反对理由

◎支持理由:法律为民意机关意志之体现,立法过程也是属于制度保障,必须予以尊重。

◎反对理由:合宪解释根本不是解释,而是监督。名为忠于宪法,实则放弃违宪审查责任。且合宪性解释通常需转换法律原意,形式上是尊重国会,但根本是扭曲立法者原意。

(以上参考吴庚,宪法解释与适用)

◎合宪性解释的限制:合宪性解释所采取的法律解释,必须在法条文义涵摄范围内,且不能和立法者铭事的意旨相反;如果相反,就只能采取另一种解释而论断法律为违宪。

(参考李念祖,大法庭合宪性解释与大法官的违宪审查,台湾法学杂志389期,2020年4月)

●宪法法院可否积极立法?正当性基础为何?(前提为立法者有「立法不作为」的情形发生)

◎当「立法不作为」反映出既有的法规范体系忽略某些人、群体的权益,或是特定的价值意见,此时,司法者获得积极介入的破口,宪法法院取得发动合宪性控制的必要。

◎在软性替代立法者、补充立法者的情形,大致上不会侵害立法权。在刚性替代立法者,此时和立法权存在紧张关系。宪法法院扮演备位角色,权力分立疑虑会降低。而宪法备位性需要遵重立法者尽速优先立法权限,即使迟延,也以立法者之立法为准。如果终局取代立法者,显然有违宪疑虑,此在合宪性解释亦同。若宪法法院对于立法者有相当之尊重,居于备位的角色,仍属合宪。

(以上参考许宗力,戏法法院作为积极立法者,中研院法学期刊25期,2019年9月)

●立法院的积极对抗

◎立法院曾制定大法官会议法,于第13条规定,大法官会议通过解释,必须四分之三出席,出席之四分之三同意。此规定强力抑制大法官违宪审查功能。

◎立法院制定重复相同之法律对抗司法审查。不过,释字第405号解释,似有意采取禁止制定重复规范原则。

●立法院的消极对抗

指立法院延宕大法官会议解释期限条款,例如大法官宣告定期失效,立法院原则上均善意回应,但并非均在解释所附期限内完成修正。

(以上参考朱敏贤,释宪者遭遇立法对抗之困境与因应对策,日新第7期,200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