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废死后 终身监禁有争议

(图/本报系资料照)

宪法法庭判决,提示死刑判决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基准,各界认此判决已形同实质废死。今后死刑或将画下句点,无期徒刑势必成为最重的刑罚。于是,无期徒刑可否分成准许假释与不准假释两类,并以不准假释的无期徒刑作为替代实质废死的刑罚,引发议论。

回顾立法史料,无期徒刑受刑人不许假释的严酷规定,我国曾经采用,此即《战时军律》及《贪污治罪条例》。前者已于民国91年废止,后者于民国81年修正公布施行,除条例名称删除「戡乱时期」4字,已将原有犯贪污罪不许假释的规定删除。当年修法删除的主要理由,认为现代刑事思潮已由报应主义而倾向于社会防卫主义,不以报复为目的,而以再教育为目的,对于有悛悔实据者,理应同等适用刑法上有关假释规定,以期公平。从此贪污犯同样适用假释规定。

在外国法方面,美国除阿拉斯加州,联邦法及各州州法,皆采用不适用假释的无期徒刑作为选项。但联邦最高法院2012年Miller v. Alabama案例,判认对于少年犯宣告不适用假释的无期徒刑,违背宪法增修条文第8条禁止酷刑的规定,应予排除,足见无期徒刑不许假释在本质上属于「酷刑」。

同在北美的加拿大,无期徒刑一律准许假释,其门槛是25年。如有数罪并合执行,加国最高法院2022年R.v. Bissonnette一案判决,认为不应以25年的倍数累计假释年限,其累计结果超越任何人的预期寿命,否定矫治功能,剥夺期待重返社会的可能性,有损人性尊严,违背宪法意旨。

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1977年关于谋杀罪无期徒刑合宪性一案判决,认为无期徒刑受刑人仍应保有重享自由的机会,于是促成相关修法,无期徒刑受刑人已服刑15年,如其罪责并非特别严重达于必须继续执行残余刑期,且具暂缓执行的条件,可经法院裁定将无期徒刑残余刑期暂缓执行。

英国实施名为whole-life order制度,对于犯谋杀罪判处无期徒刑认其情节特别重大者,法官判决时可谕知此项命令,使无期徒刑受刑人不适用假释规定。欧洲人权法院大法庭于2013年审结Vinter and Others v. United Kingdom三案,判认上述终身监禁不许申请假释的法制,违背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禁止酷刑或非人道惩罚的规定。

在国际法方面,国际刑事法院管辖并审理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等四类国际性刑事案件,经该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受刑人,虽皆罪孽深重,但服刑满25年后,依《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规定应由该法院复查,以决定是否予以减刑,使其获得出狱机会。

综合本国立法史料及外国与国际法制,司法院释字372号及603号解释已肯定人性尊严应受宪法保障,法律如有无期徒刑受刑人不许假释的规定,剥夺其复归社会重享自由的机会,使其终身身陷囹圄,即因侵犯人性尊严而为违宪,此项严酷规定殊无可取。研拟终身监禁不许假释的修法草案,是否妥适,尚有商榷余地。(作者为政治大学法学院荣誉教授、前司法官训练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