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争议涉及违宪 法学界狂轰平均地权条例修法

台湾高等检察署主任检察官吕丁旺今(8)日在台湾法学基金会董事长谢哲胜主持的「平均地权条例修法合宪性审查研讨会」中,针对私法人购买住宅原则禁止例外许可且限制转让年限指出,这次修法禁止私法人买房采「原则禁止、例外许可」,争议非常大,涉及违宪,也是全世界绝无仅有的立法。

吕丁旺表示,此次修法禁止私法人买房,若公布实施,将造成系统性风险,首先,会衍生公务员贪渎风险,第二,更超出行政审查合理负担,1年365天扣掉假日后的工作天,教公务员1天能审查几件,「本来私法不动产的买卖,弄到最后变成公法审查,靠幺!这样下去房地产市场一定萧条,最后谁受害,大家都得承担代价!」建议应改采「原则许可、例外禁止」较合理。

中央警察大学国境警察学系系主任及教授许义宝指出,限制私法人买房,造成自然人、法人权利不对等,是违反平等权;禁止买房是违宪;在宪法第23条,则是违反立法比例原则;审查许可制的行政裁量权,给予空白授权,为粗糙的不完整政策,因此上述四大理由,支持并肯定吕丁旺的见解,认定采「原则许可、例外禁止」原则。

对于禁止预售屋转售让与、违反者最高处以300万元方面,台湾法学基金会副董事长、真理大学教授林家祺表示,母法罚则缺乏授权目的、范围、内容的明确授权,显然不符合宪法依法律限制人民之法律保留及明确性原则,有违宪疑虑;其次,这是我国首度以立法方式,禁止并处罚人民合法移转财产,并直接以立法介入私人的私法自治领域,在尚未采取抑制不动产炒作的三大政策工具之前,就迳行采取禁止转让的终极手段,已不符合宪法23条的比例原则。

林家祺主张,虽然有例外条款,但将徒增行政机关的查核、提高其审查困难度,增加行政机关的行政负担。建议不应以禁止人民转让交易并课以巨额罚款的裁罚方式,来达到抑制不动产不当炒作,而是采取融资、租税、资讯透明公开三大工具,来达到压抑炒作的目的。

对炒房者处以最高5,000万元罚款,云林科技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杨智杰表示, 法律应该要保护人民,但本次修法对「炒房」的定义,仍然没有明确标准、缺乏预见性,民众不知道该怎么遵守;甚言之再用重罚以及可以不负责任的检举制度,更是侵害人权、造成胡乱检举,徒惹不动产交易更多纠纷。再者,平均地权条例的修法,让地方主管机关有高达5000万的裁罚权。且地方主管机关并无法建立清楚的调查、行政起诉、审议的内部分工,也不熟悉听证式的案件裁决程序。中央主管机关目前看起来也没有要制订一个清楚合比例的裁罚基准。

杨智杰表示,在母法欠缺各项配套下,未来处以5,000万元裁罚权若交由地方主管机关,则属违宪设计,恐有滥权之虞。在此情况下,应还是交由内部程序制衡,并回归到保障较为完整的公平会,依公平交易法,管理炒房行为,才符合人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