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权条例》5子法今预告 三大政策重点看这里

内政部长林右昌今预告5项子法,林右昌表示,这次的政策重点包含私法人买受住宅许可制、限制预售屋兴建成屋换约转售以及检举奖金制度。(本报资料照片/姚志平摄)

为了打击房地产投机炒作、健全市场发展,立法院1月三读通过《平均地权条例》修法,内政部长林右昌今预告5项子法,林右昌表示,这次的政策重点包含私法人买受住宅许可制、限制预售屋兴建成屋换约转售以及检举奖金制度。

林右昌表示,私法人原则上并没有居住需求,私法人购买房屋却大幅增加,根据内政部统计,108年私法人所购买的住宅户数1万0219户、109年1万5693户、111年倍增2万2502户;另外,私法人持有住宅有短期进出严重情形,108年非不动产营建业出售转移比例高达51.63%,111年成长到59.63%,有短期进出情形影响国人权益,修法必须加以节制。

林右昌指出,三项政策重点包含「私法人买受住宅许可制」,订定2项子法,包含私法人买受公住宅使用之房屋许可办法,以及内政部依《平均地权条例》第79-1条第1项私法人免经许可情形。

林右昌说明,至于「限制预售屋兴建成屋换约转售」,会订定预售屋及兴建成屋买卖契约让与或转售审核办法,以及预售屋及兴建成屋得让与或转售的情形;最后是「检举奖金制度」,也订定不动产销售买卖与申报登录资讯案件检举奖励及罚锾提拨运用的办法。

林右昌指出,考量私法人执行业务需要,私法人买受住宅分为「免经许可」和「需经许可」,而需经许可,应受5年不得移转的限制;子法有3项原则,依照实务上买受住宅目的用途做规范,私法人买受住宅具有公益性、必要性、且具共识者列为「免经许可」;私法人为正常经营所需要买受的住宅为「需经许可」。

在限制预售屋、新成屋换约转售部分,子法规定6大须申请让与或转售情形,包括本人因非自愿离职且逾6个月未就业;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罹患重大伤病或特定病症须6个月以上全日照顾;本人或家庭成员房屋因灾害毁损不堪居住,须另行租屋;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重伤或死亡;买受人死亡,继承人无意保留,以及共同买受人间之转售或让与。

无须申请让与或转售情况包括,配偶、直系血亲或二亲等内旁系血亲之间换约;签约后死亡,继承人依法继承的换约,以及私法人因合并依法承受,或解散清算后财产归属的换约。

至于检举奖金制度部分,林右昌表示,希望能够全民共同协作,精准打击违规炒作行为,未来将采实名制以及具体事证检举制度,防止浮滥检举,他说,检举须附个人资料以及被检举人违规人、事、时、地以及研判违规行为的事证,奖金比率为实收罚锾的30%,每案奖金不超过1000万元。

林右昌表示,《平均地权条例》5项子法将在下午5点行政院会上网公告,子法预告为20天,之后会经过法规会审查部务会议,循程序报行政院核定后正式施行。

公告「免经许可」9项情形:

1.国公营事业或受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例如台糖、台北捷运或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受政府捐助的财团法人;

2.买受不良债权担保品或政府公开标售的住宅,例如AMC、台湾经连。

3.参与法院拍卖买受房屋

4.不动产经纪业与买方约定买回其代理销售的海砂屋或凶宅等瑕疵住宅

5.买受文化资产保护法的私有古迹

6.优先购买权例如土地法第43-1共有人之间优先购买

7.都市更新部分:买受「迅行划定」地区范围内,以及「计划公展阶段」之所有权人实施者还有出资者等,买受范围内的住宅,计划完成阶段实施者、出资者以及得分配所有权人建立契约买回住宅,以及出资者于新制实施前签订契约并经公证或认证买回住宅者。

8.危老重建阶段:计划已经核准阶段的起造人、所有权人以及买受计划范围内的住宅以及起造人与得分配住宅所有权人签订契约买回住宅

9.合建

私法人买受住宅「需经许可」6项情形:

1.宿舍使用不得超过员工人数

2.具规模出租经营使用,且持有同意执照内5户以上

3.卫福机构场所使用,例如长照机构等

4.合作社买受住宅公社员共同使用

5.合建实施或参与都更危老

6.其他经内政部公告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