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评/谢协昌律师:北市府打劫 无从救济的粗暴抢劫

▲小巨蛋经营权被台北政府以粗暴方式接管,更未恪守相关法律程序损失均由全体股东埋单,甚至无从救济。(图/东森国际

近代国家履行公共任务往往面临公部门财政资金需求、公部门组织效率不彰等问题,进而将公共任务委托由私人履行,或挹注资金、投入专业技术,予以注入民间活力使得公共任务完成更具有效率,以及品质提升,此种公部门与私部门间之合作关系可称为「公私协力」(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PPP)。

台北市政府体育局民国94年间将委由东森巨蛋公司经营管理台北小巨蛋之营运移转的0T案,本是期待借由公、私部门相互合作达成促进台北小巨蛋之蓬勃发展及带动周遭区域经济,未料,却因为一通检调监听电话,引发台北小巨蛋围标案的调查。一件尚在侦查中围标案,台北市政府未经行政调查程序迳自向东森巨蛋公司终止委托经营管理契约,并以「强制接管」祭旗,「强制接管」过程从未依《行政执行法》履践催告、教示、直接强制之补充性,可谓是台北小巨蛋经营权被台北市政府以粗暴方式接管,更未恪守相关法律程序,犹如国家机关直接抢走一家有众多股东之上市公司财产,留下损失均由全体股东埋单而蒙受巨大的损害,甚至无从救济。

本人身为东森巨蛋案之诉讼律师,协助处理台北市政府强制接管台北小巨蛋后所衍生相关民事诉讼,向法院据理力争的结果竟是求告无门,台北市政府向东森巨蛋公司终止契约无非以「围标」、「主要股东违法转移股权」为由,然检察官仅凭一篇报导指控东森巨蛋公司涉嫌围标,起诉侦办包括王令麟等人,台北市政府更以此理由强制接管台北小巨蛋,台北市政府就检方起诉书内容未加以审酌,亦未赋予东森巨蛋公司答辩机会,就在警力强势开道下强制接管上市公司投资高达数亿元之财产,嗣后围标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无罪确定」,台北小巨蛋却早被台北市政府强制接管,人事已非。至于台北市政府主张另一终止契约事由「主要股东违法转移股权」,实际上东森巨蛋公司主要股东持股由1亿6千万元增加持股到1亿6千5百万元,完全没有移转股权,反而因增资而增加持有股权,使得公司财务更为健全,却遭台北市政府曲解成增资就是移转。

至于台北市政府「强制接管」台北小巨蛋之法源依据,参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诉字第753号裁定理由:「被告强制接管台北小巨蛋及对原告处以怠金所据之执行名义,乃系依『台北市市有财产委托经营管理自治条例』第16条之规定,并非系争函文,该函文仅系催告原告履行法定行为义务的意思通知而已,并非行政处分」,经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20号裁定予以维持,可知行政法院认定台北市政府所为本质上属基于契约权利之行使所为之观念通知,并非行政处分,既然为私经济行为之民事关系,台北市政府又何以依行政执行法迳自「强制接管」,可见台北市政府当时执政者公权力滥用、错误适用法律及执法程序粗糙。

本人阅读司法记者刘志原撰写的《都是巨蛋惹的祸》后,此为作者亲历法庭所为观察,及访问当时参与委托经营管理契约相关人员之侧写,以客观第三人立场笔触说明东森集团经营管理台北小巨蛋之初衷,恐因力霸案波及王令麟乃至东森国际公司的辛酸血泪过程,作者以台北小巨蛋案例作出发,凸显公私协力案件适用公法私法之灰色地带。台北小巨蛋之问题不仅是单一个案,亦如今日之台北大巨蛋案,实与人民权益息息相关,我们不妨借由此书加以监督国家机关,并再次检视台北小巨蛋强制接管之合法性,更希盼能如拉丁法谚所述:「法律乃最安全之盔甲,在法律之下任何人皆不受侵犯。」(Lex est tutissima cassis, sub clypeo legis nemo decipitur.),国家机关遵守法律规定及正当法律程序,而非反以法律作为违法侵害人民权益之手段。

谢协昌,忠诚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