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花符合「公民不服从」要件 北院:抗争有理

太阳学运强打「公民不服从」,台北地院参酌国内外学说整理7项要点。(图/资料照)

记者杨佩琪张曼苹/台北报导

太阳花学运一共22人被告妨碍公务、煽惑他人犯罪罪名,台北地方法院首度针对「公民不服从」部分作出解释,分为7项要件。而该解释影响刑法第306条「无故」之构成要素

台北地方法院参酌国内外学说,整理7项「公民不服从」要件如下:

1.抗对象系与政府或公众事务有关之重大违法不义行为。

2.须基于关切公共利益或公众事务之目的为之。

3.抗议行为须与抗议对象间有可认识之关联性。

4.须为公开及非暴力行为。

5.适当性原则,即抗议手段有助于诉求目的之达成。

6.必要性原则:无其他合法、有效之替代手段可资使用。

7.狭义比例原则:抗议行动所造成之危害须小于诉求目的所带来之利益,且局限于最小可能之限度

法官认为,时任国民党立委张庆忠的「视为已审查、送院会存查」的行为,已经违反党团协商决议,未依正当法律程序审查议案。此举确实引发各界批评、抗议,但因为审酌予公共事务相关之服务协议立法行为,因此并无重大瑕疵

另外,黄国昌等人因认为立法院无法表彰民意,髓已占领立法院之方式进行抗议,且因服贸协议影响之行业即领域甚广,攸关国家未来政治、经济发展甚钜,抗议动机与目的与公众事务有重大关联。

▲台北地方法院认为,服贸协议攸关国家未来,抗议动机、目的与公众事务有重大关联。(图/资料照)

又抗议行为和语言,均系在场已有民众聚集状况下,为不特定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情形,属公开行为,且未积极对警方施以攻击或破坏立法院之公务设备,尚属平和,非恶意暴力攻击行为

法官也认为,以占领立法院方式表达诉求,实际上亦造成立法院院会无法顺利开会,抗议手段有助目的之达成。而按立法院审查议案之惯例,视为已审查并送交存查案,事后未经院实质审查者,即全部生效,实际上也无再送经院会或送回委员会进行实质审查或议决可能,即为已无期待可能即时可资救济之有效管道

加上即便议场遭占领,立法委员仍可在院区内其他地点召开会议,未影响或迟滞议事程序进行,所造成之危害与反服贸诉求两者相较衡量,损害显然小于诉求目的所带来之利益。

且立法院不仅未主动驱离,还试图进行沟通对话,了解诉求,其后也未就此表示要进行追诉之意,更可证明,立法院对此等公共事务政治意见表达予以容认尊重。立法院为国家最高民意机关,本应广为倾听、接纳各种民意,不应对反对意见有差别待遇或抗拒不同意见声音。

因此,台北地方法院认为,就整体法规规范价值体系观之,尚与一般社会伦理规范无违,具有社会相当性,自无予以非难之必要。而此等意见表达既不具实质违法性,属有正当理由,与刑法第306条「无故」之构成要件、与煽惑他人「犯罪」之要件有别。

▲台北地方法院认为,服贸协议攸关国家未来,抗议动机、目的与公众事务有重大关联。(图/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