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新案举证责任无限上纲 地院要检方证明「猪的健康」

▲顶新饲料油案被告魏应充等人全部无罪,地院因判决结果受到外界质疑,但彰化地检署也挨批举证不力。(图/东森新闻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顶新劣油案魏应充等6被告一审获彰化地方法院宣判无罪,社会一片哗然,彰院则澄清是食安规范不周和检方举证不足所致,对此,彰化地检29日发出新闻稿抨击,院方对检方提出的证据都不理会,且检方无限上纲的举证责任,要求证明猪只健康程度

地检署新闻稿中指出,目前食药署学者专家们都认为食安法第三条第一款所规范的食品是包含原料,所以只要是来路不明的原料都是食安法的规范范围内,不能进入食品加工程序内,并不是像顶新所说的,规范只针对成品;针对成品的那部分只是卫生标准,但食安法的规定,是从原料到制程到成品,到贮存贩卖,一直到消费者手中,不能只把有数字的标准认成是规定,因此也绝不是仅靠检验结果来认定。先不管鉴定人耀祖原本即为被告精炼设备供应商及维修商,与被告具有商业上的利害关系,这个鉴定立场并不客观中立,但即使是这样,他和朱燕华对于不合格的原料不能进入食品加工链这件事,与本署声请的专业鉴定人的立场一致。

▼顶新6人全无罪!院检互斗,顶新隔岸观火。(图/东森新闻)

地检署表示,法院片面撷取精炼设备可以将出产的产品达到符合卫生标准的说法,却忽略所有的专家证人一致都认为精炼的前提是合格的原料,原料不佳会造成精链条件严苛,导致精炼过程中出现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是不在一般正常生产的成品检验项目内,也无法完全透过精炼程序去除的;同时也再三强调,食源性危害是无法透过精炼程序来处理及控制的。

本案一审判决无罪的理由,是法院对检方科以无限上纲的举证责任,要求证明到猪只健康程度,无视于越南官方直接行文告知大幸福公司不具食用油生产资格,仅能出口饲料油;比对法院交保裁定及判决,并未有何心证上的变动,是法院一始即接受对方食安法并未对原料油有规范的说法,后续再多的搜证都没意义,也从没被考虑。

地检署说,即便后来检方指出,检验报告中出现幽灵货柜进口文件明显不实涉嫌伪造文书罪嫌,法院也置之不论;主管机关也不断告诉法院成品那部分只是卫生标准,但是食安法的规定是从原料到制程到成品,法院却仍采最严格的狭义法律解释,解释成国家油脂法令欠缺,亦加凸显法院认事用法的不当。

▼地检署说,院方对检方提出的证据都不理会,只采对被告有利的证人,且法院对检方科以无限上纲的举证责任。(图/资料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