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占行政院案撤销 最高法院肯认「抵抗权」与「公民不服从」

最高法院肯认「抵抗权」与「公民不服从」。(图/《ETtoday新闻云》资料照)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太阳学运抗议民众突袭行政院,遭警方强制驱离爆发溅血事件一审法院以「抵抗权」与「公民不服从」等理由,判决大部分被告无罪,但二审不采,逆转改判有罪案经上诉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8日撤销有罪部分,发回更审,主要的理由,就是最高法院肯认「抵抗权」与「公民不服从」可以阻却违法

2014年太阳花学运期间,群众在3月23日突袭行政院,之后警方强制驱离,与群众爆发流血冲突,估计有40多人受伤。当时马英九政府追诉刑责检方将132人提起公诉,但政权轮替后,蔡英文政府撤回大多数被告的告诉,其中有21人之告诉不能撤回,法院实质审判。一审台北地院2017年4月间判决21名被告中的11人有罪,其中3人犯「毁损公物罪」,8人犯下「妨害公务罪」,分别处3到5个月的刑期,均可易科罚金;另外包含学运领袖魏扬等10人无罪。

案件上诉二审,二审于去年4月做出改判,除原本有罪的11人以外,高院还改认定魏扬等7人另外还犯下「煽惑他人犯罪」,其中魏杨陈廷豪判刑4月,林建兴、江昺伦判刑3月,刘敬文柯廷谕、许顺治(原本有罪11人之一)判刑2月,均得易科罚金。判决出炉后引发魏扬等人不满,在法庭外痛司法,除上诉第三审外,还声请释宪。

上诉部分经最高法院审理后,18日撤销魏扬等7人有罪部分,发回高院更审。最高法院撤回的理由中,最主要就是肯认「抵抗权」与「公民不服从」可以阻却违法。其中在「抵抗权」部分,最高法院认为「抵抗权的概念,是为了保卫及回复民主宪政秩序,并由宪法赋予其正当性合法性。」最高法院还引用德国1968年修宪时的概念,「该项抵抗权须在不法情况极公然时方可行使,且应是最后手段。我国宪法虽未明文规定抵抗权,但依国民主权的宪政原理,仍应加以承认。人民行使抵抗权的行为,得阻却违法。」

至于「公民不服从行为」部分,「本身是言论自由的特殊表达形式,且所欲保全的整体法益为即将或刚开始遭破坏的自由民主宪政秩序时,法院自得类推适用紧急避难或避难过当之规定,阻却违法或减免刑责。」

▼魏扬(左)与律师团代表尤伯祥(右),曾为本案声请释宪。(图/记者吴铭峰摄)